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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7日 星期一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12-17-10-金管會每日新聞-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2月1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1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強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481)申報發行國內第六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350,000,000元既國內第七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150,000,000元乙案,因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核准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投資級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14)日核准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投資級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基金保管機構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3個月(含)後,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1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投資等級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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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茂(股)公司申報發行國內第六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案停止生效新聞稿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481)申報發行國內第六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350,000,000元既國內第七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150,000,000元乙案,因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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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台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表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台產險)為因應汽車經銷商之要求,而以製作不實汽車保險賠案之方式,領取保險金,作為額外給付汽車經銷商額外費用,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該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分。
一、裁罰時間:101年12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明台產險為因應汽車經銷商之要求,以製作汽車保險不實賠案之方式,領取保險金,作為給付汽車經銷商額外費用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限制明台產險自處分之日起3個月其業務員人數總數不得超過處分日當日所登錄之人數總數及不得新設分支機構(分公司、通訊處),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限制明台產險3個月不得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規定,就任意汽車保險報送新保險商品及變更保險商品。但配合相關法令修正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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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專案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同法予以糾正及核處罰鍰新臺幣15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 101年12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8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查該公司辦理與新加坡商英傑華亞洲股份有限公司(Aviva Asia Pte Ltd)簽訂之「IT Service Agreement」(資訊服務合約)提報董事會案,有未迴避且代理其他董事出席行使表決權,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不符;提報董事會時,雖經重度決議,惟董事會議程提案資料未揭露交易對象與公司間之利害關係,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不符;對負責人為董事或負責人之企業有未於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者,不利於利害關係人交易案件之檢核,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辦理國外債券交易,有未先取得授權人員核准,即先與交易對手辦理交易者,核決作業程序顛倒,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規定不符。以上缺失應依保險法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15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加強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管理及相關資金運用之法律遵循,以免觸法。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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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控股公司於大陸地區之金融事業發展現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截至今年11月底,本國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子行及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目前已核准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赴大陸地區間接投資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等現況統計如下表:
本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在大陸地區之發展現況 單位:家數
類型
申請案已獲金管會核准
在大陸地區已開業
分(支)行
20
10
子行
1
0
村鎮銀行
12
0
融資租賃公司
13
11
創業投資管理公司
1
0
金管會分析本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目前已開業及申請已獲核准之據點分布,以上海、蘇州、南京及昆山等華東地區占多數,其他城市分布包括青島、天津、深圳、東莞及成都等地,金管會並於上月27日已同意第一商業銀行申請赴大陸地區河南省設立12家村鎮銀行。
金管會並表示,本國銀行於大陸地區已開業之分行,經統計截至101年10月底主要承作業務量,其中貼現及放款淨額合計約新臺幣(下同)148億元、存款及匯款合計約36億元,獲利約6.8億元;另截至101年11月底,本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公司,已開業者之承作業務量(應收融資租賃款總額)合計約86億元。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為因應經濟部今年4月開放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得投資大陸地區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相關事業,金管會亦於今年10月26日開放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得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之小額貸款公司,並於上月29日修正發布「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要求銀行、金融控股公司或從事大陸投資之子公司對於大陸地區具槓桿營運特性之被投資金融相關事業應加強管理。
金管會預計未來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在大陸地區之營運據點或所投資金融相關事業之業務量將持續成長。金管會並強調,銀行、金控業者在拓展大陸市場同時,亦需注意風險管理,顧及集團整體之營運及財務之健全性。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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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今年10月23日衛生署新營醫院北門分院(下稱北門分院)發生火災,造成多人傷亡,金管會於事故發生後,隨即啟動重大意外事故緊急通報機制,查報相關之投保狀況,經查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及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分別承保北門分院及其附設護理之家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金管會指出,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主要係承保被保險人(經營業者)或其受僱人於保單約定之營業處所內因經營業務之行為或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相關設施所發生之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例如:百貨公司因地板濕滑未放置警示標誌造成客人滑倒受傷、舉辦放煙火活動時火花不慎灼傷民眾等意外事故等;以北門分院之火災事故為例,本次損害之造成雖係病人故意縱火所致,仍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地方政府多訂有經營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法規,其目的係在保障進入公共場所的第三人生命財產安全,故被保險人代理人或受僱人的故意行為(如員工縱火)所致第三人損害,非屬該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仍應依約理賠。
金管會呼籲,經營業者應依規定及經營風險程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除可保障消費者外,尚可移轉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的風險。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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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訂定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研擬完成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草案,近日內將循行政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考量若發生核災事故對於我國財產保險業的經營與生存具有相當大的威脅,因此將目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核能保險特別準備金自102年起仍保留於負債項下,以厚植財產保險業財務之穩健性,符合強化財產保險業清償能力之精神。另現行核能保險各種準備金提存方式係依據財政部83年1月5日台財保字第821731240號函辦理,部分內容亦需修正爰一併納入,並訂定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草案)。
前揭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草案),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規範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4條規定訂定。(第1點)
二、明定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及其計算方式。(第2、3、4、5點)
三、明定於101年12月31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核能保險特別準備金,自102年起仍提列於負債項下。(第6點)
四、明定核能保險特別準備金之沖減方式。(第7點)
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其特別準備金之提存除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外,針對101年12月31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核能保險特別準備金,自102年起仍提列於負債項下部分,應比照強化財產保險業天災保險(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10點及第11點規定,於財務報表揭露重要會計政策及計算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之規定提列於特別盈餘公積之每股盈餘,以強化對投資人權益之保障,每年並應由會計師查核實施情形及辦理專案查核。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洪專門委員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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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訂定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研擬完成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草案,近日內將循行政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考量若發生核災事故對於我國財產保險業的經營與生存具有相當大的威脅,因此將目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核能保險特別準備金自102年起仍保留於負債項下,以厚植財產保險業財務之穩健性,符合強化財產保險業清償能力之精神。另現行核能保險各種準備金提存方式係依據財政部83年1月5日台財保字第821731240號函辦理,部分內容亦需修正爰一併納入,並訂定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草案)。
前揭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草案),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規範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4條規定訂定。(第1點)
二、明定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及其計算方式。(第2、3、4、5點)
三、明定於101年12月31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核能保險特別準備金,自102年起仍提列於負債項下。(第6點)
四、明定核能保險特別準備金之沖減方式。(第7點)
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其特別準備金之提存除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外,針對101年12月31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核能保險特別準備金,自102年起仍提列於負債項下部分,應比照強化財產保險業天災保險(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10點及第11點規定,於財務報表揭露重要會計政策及計算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之規定提列於特別盈餘公積之每股盈餘,以強化對投資人權益之保障,每年並應由會計師查核實施情形及辦理專案查核。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洪專門委員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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