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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2日 星期六
upn-taipei news-bus-2012-12-23-01-公車運價及價差補貼均依法辦理
公車運價及價差補貼均依法辦理 (共1008字)
針對臺北市議會議員今(22)日就公車廣告收入未列入公車運價成本向司法機關告發市府官員涉嫌瀆職、圖利一事,說明如下:
依公路法第42條規定「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第11條規定「汽車運輸業營運成本重估及運價調整,除遇有特殊情形外,每兩年檢討一次。」;公路法第42條「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
現行臺北市聯營公車運價為每段次17.3956元,係臺北市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工會依據前揭規定向公運處提出公車運價成本調整,依程序提送「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審核,並經提送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於101年1月2日公告並追溯至100年1月1日實施。交通部訂頒「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未納入車體廣告收入項目。
臺北市議會於100年12月28日審議「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成本檢討暨運價調整報告」附帶決議要求交通局針對車體廣告收入等參數檢討,並於101年8月底前提出公車路線、運價、票價調整檢討改進方案部分,臺北市政府已於101年8月31日提送檢討報告至議會。另針對車廂廣告納入運價部分,臺北市政府已於101年1月13日函詢交通部意見,交通部於101年4月10日函示車體廣告收入屬業外收入性質,並針對其轄管之公路客運部分,經檢討尚無納入修正必要,至臺北市公車運價公式須否納入公車廣告收入項目,則請臺北市本權責衡酌。
經瞭解廣告收入受景氣不確定因素影響很大,例如100年每車收入是96年的68.8%,同時各業者路線、車輛數及服務區域亦為不同,以100年有車廂外廣告收入之業者為例,其每車全年收入約2萬5,000~9萬7,000元不等。經公運處檢討分析廣告收入納入運價計算須考量景氣的影響、不同業者廣告收入的差異性、納入的方法及對業者正常運輸服務影響等,確有其困難度。
公運處刻正研析適宜機制及檢討相關法規,並將先就此議題召開檢討會議徵詢學者專家意見,並衡酌社會公平性並兼顧業者合理經營環境,研商將車體廣告收入等納入運價公式可行方案,並將依議會交通委員會審議102年預算案之附帶決議,於102年8月底前提出運價公式檢討方案送議會。未來臺北市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工)會提出運價調整時,須依據公路法、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規定及新訂定之運價公式辦理,市府亦將對所提運價調整方案審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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