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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5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10-25-09-金管會每日新聞本國銀行101年9月底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情形
金管會舉辦第八屆臺北公司治理論壇-全球化經濟風潮下公司治理角色及金融消費者與投資人權益之保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25)日假臺北國際會議中心召開「第八屆臺北公司治理論壇」。
本屆「臺北公司治理論壇」除邀請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董事長、前巴西證管會(CVM)主委Ms. Maria Helena Santana發表專題演講外,並邀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薛琦董事長及國際金融服務評議機構組織(INFO Network)之主席暨英國金融評議人服務機構(FOS)首席評議人Mr. David Thomas分別主持兩場座談會。
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開幕致詞指出,近年來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國內公司治理已有長足的進步,另金管會亦於2011年12月30日正式施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推動2013年起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期待藉由制度的改革,增加投資人保護,並使臺灣投資人更重視企業經營相關問題。
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董事長則以「王道與公司治理」為題發表演說。其表示王道係指組織的領導之道。施董事長指出,公司治理是一種企業文化、價值及基本內在之領導信念,在創造價值、永續經營目標下,平衡諸多與公司利害關係人之利益。
前巴西證管會主委Ms. Maria Helena Santana分享巴西公司治理發展經驗、並自少數股東權益維護、薪酬委員會建立及投票制度之合理化等面向探討公司治理發展。
臺灣大學管理學院柯承恩教授表示,面對不斷變化的環境下,公司董事會需要在監督和諮詢能力扮演更積極主動的角色,以解決公司所面臨的各項策略問題。
亞洲公司治理協會(ACGA)研究室主任 Ms.Sharmila Gopinath表示公司治理應強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相關監理之法規規範,而與會的新加坡交易所執行副總Mr. Richard Teng及日本投資與治理高級分析師Mr. Yoshikazu Maeda等均指出公司治理僅是最低標準規範,仍應著重於大股東、董事會及利害關係人間信任之建立與溝通,再配合公司實際股權結構、公司文化及國際投資人之需求彈性訂定適用於個別公司之公司治理制度。
我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投資人保護中心亦分別介紹我國加強證券、期貨交易人權益之保障,並處理相關金融消費爭議之近程。另臺灣大學林仁光教授及日本早稻田大學黑沼悅郎教授均強調避免利害關係人間利益衝突之重要性。
參與本屆論壇之學員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及證券金融事業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業者代表,以及推動公司治理之相關政府單位官員、學術研究單位代表及媒體等總計約五百餘人;國外學員則包含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新興市場委員會(EMC)及亞太區委員會(APRC)之會員之主管機關代表(包括斯里蘭卡、蒙古、泰國、馬來西亞等國)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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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證券市場競爭力及永續發展相關措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今(25)日在行政院院會就「提升證券市場競爭力及永續發展」提出報告,政策方向將就資本市場中的利基及優勢,積極就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及推動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臺等計畫,擬具多項促進金融產業發展的興利措施,提升證券市場競爭力,讓民眾享有更多元化及有效率的金融服務。
陳院長對近期金管會已就推動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等計畫,並擬具多項促進金融產業發展的興利措施,表示肯定。陳院長並要求金管會與中央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共同積極推動相關措施,以建構一個多元化、國際化、並具臺灣特色的資本市場。
金管會為提升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近期已積極修訂相關法令放寬多項措施,包括:發展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臺、擴大證券業執行業務範圍,如開放證券商受託、自行買賣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在海外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如香港H股)、放寬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在港澳地區及其他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得為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連結標的、放寬證券商得100%投資創投公司或創投管理顧問公司等;又如取消投信基金及全委資產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限制、開放投信事業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放寬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以新臺幣收付,降低投資人換匯外幣之交易成本、及開放投信事業發行同時含有新臺幣及外幣計價級別之多幣別基金時,其外幣計價級別得於國內外募集發行等。
金管會將再研議推動下列措施,以提升我國證券期貨相關產業之競爭力:
(一) 開放優質臺商回臺上市(櫃):除已於101年8月14日開放陸資持股逾30%且具有臺商背景之外國發行人得經專案許可來臺上市(櫃),另就大陸註冊之臺資企業回臺上市(櫃)部分,將就股東權益保護、上市後監理等議題,審慎研議,並與相關部會積極研商具體作法及配套措施。
(二) 開放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人民幣計價債券:除已於101年7月2日開放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海外人民幣債券,另將就開放國內外發行人於國內發行人民幣計價之國際債券,督導櫃買中心修正「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及交易系統建置,預計今年底前完成。
(三) 推動證券商從事離境證券業務:研修「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開放證券商得經營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屬證券商專業之業務範圍,相關稅制並比照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定。
(四) 擴充理財商品操作彈性:為簡化投信基金審核程序,研議逐步採基金申報生效制。另擬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跨境來臺上市之境外ETF,以促進境外ETF市場之流動性,金管會將於近期發布函令。
(五) 扶植國內全權委託業者擴展海外市場資產管理業務:將協調四大基金放寬委託經營國外投資之標準,以扶植本土業者參與四大基金海外市場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六) 積極推動「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臺」:將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擇訂重點推動產業,積極推動該類產業上市(櫃),並持續積極推動本國及外國優良企業在臺上市(櫃),以擴大市場之深度與廣度。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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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訂定金控及銀行之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小額貸款公司之相關規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金管會前於101年7月19日召開研議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及「融資性擔保公司」相關事宜會議。依該次會議之共識,目前赴大陸地區投資前揭三類公司,以小額貸款公司為優先順位,至於融資性擔保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是否可形成適當的商業模式,尚需進一步觀察。
金管會爰依上開共識,規劃開放業者申請投資「小額貸款公司」之原則,訂定「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另本會100年9月7日金管銀控字第10060003680號函有關金融控股公司透過旗下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之相關規範則停止適用,將其內容整併至前揭規範。其重點如次:
一、核定大陸地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及小額貸款公司,屬「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以下簡稱「本管理原則」)第二點第一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
二、對小額貸款公司之持股比率,以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百為限。
三、申請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一)由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其子銀行之子公司進行投資者:除該金融控股公司應具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48條有關參股投資之條件,該金融控股公司下之國內子銀行亦應具備「管理辦法」第35條有關申設大陸子行之條件(但第1項第6款有關OECD條款除外)。
(二)由非金融控股公司下銀行之子公司進行投資者:該銀行應具備「管理辦法」第35條有關申設大陸子行之條件(但第1項第6款有關OECD條款除外)。
四、小額貸款公司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應一併計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總額度。
五、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應依本管理原則,訂定及督導小額貸款公司擬訂符合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政策之風險管理機制。
六、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應訂定及督導小額貸款公司擬訂退場機制及執行方式。例如,將授信資產移轉予銀行之分行或子行之執行計畫。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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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銀行101年9月底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1年9月底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達新臺幣4兆3,231億元,較100年底增加新臺幣2,507億元,達101年度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增加新臺幣2,200億元預期目標之113.93%。
101年9月底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占全體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48.98%、占民營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52.81%,分別較100年底之比率增加2.12個百分點及1.39個百分點;另101年9月底中小企業放款之平均逾期放款比率為0.57%,較100年底之0.59%減少0.02個百分點。
金管會並表示,將持續鼓勵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加強對中小企業放款,以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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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2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2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核准瀚亞投信申請募集「瀚亞縱橫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4)日核准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債券型「瀚亞縱橫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3億元。
該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各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該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其餘資產之運用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投資於經基金信託契約第14條第1項第4款所述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達一定以上之債券為限,惟投資於前述評定等級達一定以上之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2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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