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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10-2-07-金管會每日新聞-日盛證券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2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2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00,000,000元乙案,前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9月13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1年9月28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1年9月28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10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證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太平洋證券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其電子分公司辦理期貨保證金追繳作業,未依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辦理,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太平洋證券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叁、處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10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義公司)負責人周○○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1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信義公司之子公司大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3月27日資金貸與他人新臺幣200,000仟元,信義公司未依規定於每月10日前代該子公司公告申報上開資金貸與餘額,嗣於101年7月26日始公告申報101年3月至6月資金貸與餘額,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1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信義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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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規範對象辦理「股權連結結構型商品(ELN)」之交易,未事先提報董事會決議,違反同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一、 裁罰時間:101年10月2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規範對象辦理「股權連結結構型商品(ELN)」之交易,未事先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核有違反同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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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金控未能依期限完成後續處分臺灣企銀股權事宜,亦未提出於一定期限內確保完成處分之後續具體計畫,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停止該公司申請投資案件六個月
一、處分時間:101年10月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及同條項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兆豐金融控股公司未依核准期限完成處分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持股,且未提出於一定期限內確保完成處分之後續具體計畫,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停止該公司依同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申請投資六個月,若六個月屆滿,仍未依該公司所報之處分方案完成交付信託,將繼續停止投資申請至完成交付信託為止。上該停止申請投資包括代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依第36條規定申請之投資,但前揭投資係為維持原持股比率而參與之現金增資,不在此限。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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