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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9-4-10-金管會每日新聞-金管會將於「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簽署後 1個月內完成相關法規之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9月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月4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5425,上櫃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2,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2,000,000股,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1年8月30日自行完成補正,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1年8月30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廢止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七○○五三六○四號令
叁、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9月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金證券中正分公司有交易人於100年6月10日起共5個交易日之留倉部位,已達臺指選擇權自然人部位限制60,000口之20%(12,000口),該分公司並未即時重新辦理徵信並更新其徵信資料,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永豐金證券新臺幣12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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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安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核准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泰投信)申請合併安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泰投顧)案。
安泰投信及安泰投顧皆隸屬荷蘭國際集團(Internationale Nederlanden Groep N.V.),基於整合整體資源,擴大營業規模,以提升營運績效及競爭力,採吸收合併方式進行,由安泰投信為存續公司,安泰投顧為消滅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名稱仍為「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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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金管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募發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海外募發準則)」部分條文,放寬企業赴海外發行普通公司債,不須檢具承銷商評估報告,及取消企業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予單一員工數量不得超過申報發行總數百分之十之規定,並將於近日發布實施。修正重點如下:
一、簡化海外籌資案件之申報書件,節省發行成本:基於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之管理一致性,爰修正海外募發準則對於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申報發行海外普通公司債比照國內發行之規範,以承銷商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取代承銷商評估報告,以便利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至海外籌資。
二、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定:考量國內公司實際需求並參酌國外實務運作,爰刪除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予單一員工之數量,不得超過申報發行總數百分之十限制之規定,並採行對單一員工所給予員工認股權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所有獎勵措施以累計給予股數之總量控管方式。另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係員工獎酬工具選項之一,並無涉及募資計畫效益評估及資金運用執行情形,尚無設立專戶存儲之必要,爰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排除專戶存儲規定。
三、配合證券交易法之修正:證券交易法修正第36條,刪除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規定,且將期中財務報告統一修正為各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爰修正發行人申報募集有價證券應檢具之期中財務報告規定為「申報日期已逾應公告申報各季財務報告期限者,應加列最近一季財務報告」。
四、配合採用IFRSs之修正:IFRSs係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爰增訂募發準則及海外募發準則關於財務報告之定義,係指發行人之合併財務報告。故除依募發準則申報之減資及無償配股案件係以個體財務報告為依據外,其餘案件於檢視發行人申報案件之財務條件時,即以採合併財務報告為判斷依據。另參酌IFRSs之用語,修正部分文字及適用時點,以茲一致。
五、其他修正情形:
(一)考量取具信用評等報告之申報案件仍應經主管機關依相關程序與規範審閱相關書件,爰刪除申報生效期間得縮短為7個營業日之規定。
(二)配合募發準則於101年2月20日修正增列本會得退回申報案件之事由(如未設置薪酬委員會、未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會表決權行使管道等事由),海外募發準則併同修正。
(三)為強化證券承銷商之管理,於申報書附件增訂證券承銷商應出具「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聲明書。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聯絡電話:2774-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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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於「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簽署後 1個月內完成相關法規之修正
金管會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第3項規定,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完成後,人民幣在臺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屆時OBU及DBU即得依該規定辦理人民幣業務,無須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配合「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於101年8月31日簽署完成,金管會除將積極推動「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及「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外。另將於本年9月30日前完成廢止「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釋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除外規定」、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及配合中央銀行會銜廢止「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等4項法規之修正,俾使銀行得在合作備忘錄生效之日起,辦理人民幣業務。
另為使銀行承作業務而持有之人民幣部位有適當之資金投資運用管道,金管會表示,規劃於合作備忘錄生效前修正「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工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及「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擴大銀行得投資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之範圍。(詳細法規之修正說明請詳附件)。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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