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5日 星期六

upn-south taiwan news-tainan city-culture-2012-9-15-18-2012亞洲美術交流展

2012亞洲美術交流展 近年來本市與國外美術界交流展覽活動頗為頻繁,而主要源於十年前的「亞洲新意美術交流展」(現更名為「亞洲美術交流展」),今年將於9月14日至9月23日在本市臺南文化中心文物陳列館再度舉行,此次包含本國藝術家共邀請了10個國家139位優秀畫家共同參加展出。為讓國內外藝術界了解本市重視藝術與藝術發展情況,賴市長並將於9月15日(六)上午10:30蒞臨會場主持開幕典禮,並主持晚上6:30歡迎晚宴。 近年來本市與國外美術界交流展覽活動頗為頻繁,2002年開始於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臺灣(本市)舉辦的第一屆「亞洲新意美術交流展」,不僅提供許多國外藝術家作品讓本市民眾和藝壇欣賞機會,也增加本市能見度且讓國外藝壇了解本市藝術發展和許多優秀的藝術家,更重要的是它讓大家從歐美的注視眼光轉移到亞洲地區,百年來西方文化東侵,近年來亞洲國家才逐漸發展出具有民族特色的藝術與文化,在此交流展中可見到許多融入民族特色的作品。 此項展覽源於十多年前本市藝術家劉文三、馬芳渝老師與馬來西亞、新加坡藝術家來往建立友誼與默契,後來發展為二年一次的交流展,2002年及2004年在本市舉辦,後移至馬來西亞、泰國、中國等展出,規模愈來愈龐大,已成為亞洲藝壇矚目的展覽活動。 今年在策展人馬芳渝老師的居中奔走下,9月再度在本市舉行,此次連本國在內共邀請了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泰國、中國、香港、不丹、韓國、日本等10個國家地區共139位優秀畫家參加展出,讓國內藝術界和民眾有機會欣賞各國具不同風格的優秀作品。 -------------------------------------------------------------------- 發稿時間:101年9月14日 發 稿 人:臺南市立臺南文化中心 葉啟鋒 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設置要點 一、宗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個人、團體、機關或 企業積極參與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並獎勵卓越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成果或對文化資產保存之推動具有傑出貢獻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依據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辦理。 三、獎項設置類別及獎勵內容: (一) 保存維護成果類:對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遺址、古物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具有優越成效及典範性質之具體個案授獎,每一受獎之個案頒贈獎牌乙面。 (二) 保存貢獻類:對文化資產之執行與捐助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研究具卓越性、影響性、累積性之重大貢獻並提出具體事蹟之個人、團體、機關或企業授獎,每一受獎單位頒贈獎座乙座。 (三) 保存傳承類:對傳統藝術、民俗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致力於保存傳承工作,表現傑出之保存者或保存團體授獎,每一受獎之個人或團體頒贈獎座乙座、獎牌乙面。 (四) 評選委員特別獎:對終其一生,曾長期投入文化資產之政策推動、社會推廣或研究成果,具傑出貢獻之個人授獎,得從缺,每一受獎之個人頒贈獎座乙座。 四、推薦單位: (一)文化資產相關機關或機構。 (二)文化資產相關學術單位。 (三)本會各文化資產類別審議委員。 (四)本獎項前屆各類別評選委員。 五、受理程序: (一) 受理方式:自授獎前一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由本會發函各推薦單位受理推薦,並於網站公告相關資訊。 (二) 受理推薦時間:授獎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同年度九月三十日止(以付郵之郵戳日為憑)受理推薦。 (三) 推薦表繳交方式:於受理推薦期間,以掛號郵寄本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並於信封註明「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推薦資料」。 六、評選及公告: (一)評選時間:授獎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全部評選程序。 (二)評選基準:各類別獎項評選基準詳如附件。 (三)頒獎日期:各授獎年度四月十八日。 七、評選程序: (一)本獎項分三階段辦理評審: 1.初審:由本會進行行政審查,推薦資料表件如有缺漏情形,得於本會通知後於該年度十月十五日前進行資料補正,本會得針對推薦對象或案件派員訪視,訪視情形納入初審意見提送評選委員會參考。 2.複審:本會於推薦時間截止後,敦聘文化資產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專業人士,依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類別,組成二組「複審評選委員會」,每組九至十五人,兩組之召集人由本會文化資產專責機構首長兼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相互推派產生),召開評選委員會議提出該組各獎項決選名單。 (1)有形文化資產組:古蹟、歷史建築、文化景觀、聚落、遺址、古物類文化資產及其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2)無形文化資產組:傳統藝術、民俗文化資產及其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3.決審:複審結果產生後,由本會邀集學者專家、社會賢達及機關代表九至十五人組成「決審評選委員會」,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賢達不得少於委員組成人數三分之二,召集人由本會文化資產專責機構首長兼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相互推派產生),召開評選委員會議提出各獎項(包括評選委員特別獎)給獎名單。 4.公告:各獎項給獎名單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發布公告,各階段評選委員皆為無給職,委員名單隨評選結果公告。 (二)複審及決審之評選委員會依評選基準評選之,評選委員會需就推選出之個案計畫及人選,撰寫得獎理由。 (三)複審及決審之評選委員會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三分之二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四)複審及決審之評選委員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八、其他 (一)受獎人不限國籍,曾獲頒本獎項者本會不予授獎,惟評選委員特別獎得頒予曾獲本獎保存維護成果類、保存貢獻類或保存傳承類之獲獎者。 (二)本要點每二年辦理一次,各獎項之推薦、評選及公告時間,本會得視實際執行需要調整並公告於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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