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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2日 星期三
upn-taiwan news-south taiwan-tainan city-2012-8-22-35-嚴密監管開發過程 依法保存重要文資
嚴密監管開發過程 依法保存重要文資
有關市府將出售公有土地包含可能存在文物的水交社土地,部分輿論就開發過程中相關文化資產能否獲妥善保存表達關心一節,本市文化資產管理處特別指出,後續土地交易開發過程,仍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與開發單位作密切聯繫並隨時監管,確保可能存在的地下文物獲得完善的保存。
有關文史團體指出,水交社3年前曾出土明清墓葬群,相關文物雖已經完成搶救發掘,但擔心未來將出售之市有土地下方,可能也存在同樣的墓群,造成文化資產流失。對此文化資產管理處表示,建商在進行土地開發時,全程受到《文資法》第50條第2款規定之約束:「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性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市府除於獲通報時將立即派遣人員會同專家學者介入處理,也將主動出擊,相關敏感地區將依《遺址監管保護辦法》,請考古學者伴隨基地開發實施施工監看計畫,遇到有疑似遺址現象時,立即依法定程序處理。
臺南是臺灣文化古都,也是臺灣近代開發最早、最密的地方。根據國內地理學者葉高華以地理資訊系統(GIS)調查,臺南擁有全國各大都市中最廣的墓地;而在都市發展過程中,因應產業轉型、建設學校或綠地,或其他開發需求,無論公私部門都存在著「與逝者爭地」的困境。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因應都市機能擴張的需要,市府配合擬定之都市計畫出售有發展潛力、能帶動地方繁榮之公有地,並非全盤基於財政考量。
文化局表示,可能存在文物的土地,水交社並非孤例,現行法規也已有上述機制得以對處因應;水交社以公有地身分獲得市民朋友及文史工作者的關心,相信後續在開發過程中如有出土文物,將能獲得較其他私有土地更周全的保障。惟為補現行法令可能之不足,文資處仍將不定時派員前往巡查,務以多重行政機制把關,確保相關文物不因土地所有權變更造成逸失或破壞,請市民朋友放心。
單位:文化資產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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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管理辦法》正式公佈
為輔導本市蓬勃發展的文史工作室,推動永續傳承文史工作,發揮文化立都精神,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特訂定《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管理辦法》,並業經市府於101年7月16日發布。
本市文史工作室管理辦法的制定,係緣自民國90年4月由前臺南市政府公布之《臺南市藝文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該條例為核發「臺南市藝文登記證」予藝文團體及臺南市文史工作室之前身法源,條例行之約10年。因應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市府文化局通盤檢討相關法規,去(100)年並完成擬定並公布《臺南市藝文團體管理自治條例》。當時考量到「文史工作室」性質實乃從事歷史、文學、文化、社區生態等之教育、推廣、維護、調查研究等事項,與其所規範之「藝文團體」性質不盡相同,因此另行訂定《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管理辦法》。
《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管理辦法》所稱文史工作室,係指於臺南市從事與我國有關之歷史、文學、文化、文化資產、化石或社區生態之工作室。凡向文化局申請立案登記之文史工作室,成員人數含負責人至少要有3人,其中包括會計、行政人員至少各1人;每位成員均需年滿20歲且具我國國籍。有鑑於世界重視地方文史工作專業化趨勢,配合公私部門從事研究、導覽等業務所需,「文史工作室」亟待相關制度化配套;惟文化局也特別強調,既有「個體戶」之專業或業餘文史工作者如無從事立案相關業務需求,並毋需特意申請工作室立案。
由於舊有法規已經廢止,相關立案要求已有變更,文史研究科也提醒各文史工作室如係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向前臺南市政府立案登記者,應於本辦法發布後一年內重新申請;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經許可者,原登記證將會失效。申請表格及本辦法條文請上網至文化局網站(http://culture.tainan.gov.tw/)之「便民服務-表單下載(法規政令)-文史研究類」下載。
單位:文史研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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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管理辦法總說明
為推動及輔導文史工作室,於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從事文史工作,發
揮本市文化立都之精神,爰訂定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管理辦法。全文共計十條,其要點說明如次:
一、訂定目的。(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文史工作室之定義。(第三條)
四、文史工作室之成員及負責人相關規定。(第四條)
五、文史工作室申請立案登記應檢具資料。(第五條)
六、文史工作室登記事項之變更與登記證遺失之補發。(第六條)
七、文史工作室之管理。(第七條)
八、文史工作室立案登記有效期限。(第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前已立案登記之文史工作室,重新申請立案之規定。(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管理辦法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推動及輔導文史工作
室,從事文史工作,發揮文化立都之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訂定目的。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史工作室,指於臺南市從事與我國有關之歷史、文學、文化、文化資產、化石或社區生態之工作室。 文史工作室之定義。
第四條 文史工作室成員人數含負責人至少三人;置會計、行政人員至少各一人;成員均需年滿二十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
得為文史工作室負責人:
ㄧ、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文史工作室之成員及負責人相關規定。
第五條 文史工作室負責人得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
ㄧ、立案登記申請書。
二、文史工作室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文史工作室成員名冊。
四、文史工作室成立計畫書。
五、文史工作室地址證明文件:文史工作室所在地之不動產為負責人所有者,應檢附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非屬負責人所有者,應檢具尚餘有效租期六個月以上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前項書面資料不符規定者,得駁回其申請;書面資 料欠缺者,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書面資料經主管
機關審核合格者,發給文史
工作室登記證明(以下簡稱
登記證)。 文史工作室申請立案登記應檢具資料。
第六條 文史工作室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登記證遺失,應向主管 機關申請補發。但不得重複
申請立案登記。 文史工作室登記事項之變更及登記證遺失之補發。
第七條 文史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ㄧ、經營方向與設立目 的不符。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檢查。
三、違反有關法令、公 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四、登記證轉讓、出租 或出借於他人。 立案登記之文史工作室輔導改善事項。
第八條 依第五條規定核發之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二年。
文史工作室得於有效期限屆滿日前一個月,檢具登記證影本及推動文史工作成果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展 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文史工作室立案登記證有效期限及申請展延之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 立案登記之文史工作室,應 於本辦法發布後一年內,依 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逾期 未申請或申請未經許可者, 原登記證失效。 本辦法施行前已立案登記之文史工作室,重新申請之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
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及輔導文史工作室,從事文史工作,發揮文化立都之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史工作室,指於臺南市從事與我國有關之歷史、文學、文化、文化資產、化石或社區生態之工作室。
第四條 文史工作室成員人數含負責人至少三人;置會計、行政人員至少各一人;成員均需年滿二十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為文史工作室負責人:
ㄧ、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五條 文史工作室負責人得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
ㄧ、立案登記申請書。
二、文史工作室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文史工作室成員名冊。
四、文史工作室成立計畫書。
五、文史工作室地址證明文件:文史工作室所在地之不動產為負責
人所有者,應檢附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
本;非屬負責人所有者,應檢具尚餘有效租期六個月以上之房
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前項書面資料不符規定者,得駁回其申請;書面資料欠缺者,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書面資料經主管機關審核合格者,發給文史工作室登記證
明(以下簡稱登記證)。
第六條 文史工作室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登記證遺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但不得重複申請立案登記。
第七條 文史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ㄧ、經營方向與設立目的不符。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
三、違反有關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登記證轉讓、出租或出借於他人。
第八條 依第五條規定核發之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二年。
文史工作室得於有效期限屆滿日前一個月,檢具登記證影本及推
動文史工作成果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不
得超過二年。
第九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立案登記之文史工作室,應於本辦法發布後一年內,依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經許可者,原登記證失效。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立案登記申請書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主 旨:申請 工作室立案登記,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隨函檢附下列文件:
(一)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立案登記資料表(正本)一式兩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及2吋相片2張(1張貼
於登記資料表,1張登記證明用,背面書寫姓名、工作室名稱)。
(三)文史工作室成員名冊。
(四)文史工作室成立計畫書。
(五)文史工作室地址證明文件。
負責人:
工作室名稱:
工作室地址:□□□ 臺南市 區 里 鄰
○路○○○ 號
連絡電話: 手機:
領證方式:□ 親自領證 □ 郵寄領證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立案登記資料表
編號:
文史工作室
名稱 登記
字號
(主管機關填寫)
成立宗旨與
特色
負責人相片
黏貼處(2吋)
申請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負責人
聯絡人 姓名 電話 通訊地址及E-MAIL
申請單位
用印 負責人簽章:
審核意見
文史工作室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正面
反面
○○○文史工作室成員名冊
職稱 姓名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電話 簽章欄
負責人
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複製或影印○○○文史工作室成立計畫書(範例)
一、本文史工作室名稱為 (以下簡稱本工作室)。
二、本工作室以○○○○○○○為宗旨。
註:宗旨不得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應簡明扼要,不分項敘述,字數在100字以內為原則。
本工作室依「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管理辦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
四、組織:(一)成員來源:
(二)本工作室設置幹部職掌如下:
五、本工作室成立預期效益:
六、近二年來推動文史工作成果及實蹟:
包含過去從事文史工作相關經歷,及文史工作成果。
七、○○年度工作計畫:
工作項目 實施內容 預定進度 備註
起 迄
○○計畫 年 月 年 月
○○計畫 年 月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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