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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2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8-22-20-金管會每日新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2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22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576) 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6,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5,00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原檢附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1年8月20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1704)申報發行普通股5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共計500,000,000元,暨發行國內第3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新臺幣2,000,000,000元等2案,前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8月6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1年8月21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及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該公司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8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證券)受雇人黃○○。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日盛證券業務員黃○○於100年1月21日提供銀行帳號予期貨交易人收受其匯款,黃○○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日盛證券停止業務員黃○○2個月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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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議題研商會議-金融場次
「財經議題研商會議」第三場:「金融場次」於今(21)日上午召開,由行政院院長陳冲親自率領各部會首長聽取金融界的建言。出席的金融業代表包括各金融業同業公會,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等各業代表共計42人。會中就「發展資產管理業務」、「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及「強化金融產業整體競爭力」等金融發展重要議題進行熱烈討論,並達成多項具體共識,陳院長於總結時也具體指示相關部會後續推動方向。
陳院長於致詞時表示,金融業在工商發展與經濟成長中扮演重要角色,且金融業是傳統的服務業,符合政府「三業四化」政策,希望推動科技化、國際化與特色化,創造金融界更好的發展。
院長致詞後即由金管會就金融發展政策進行簡報,簡報重點包括,政府制定「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計畫,在金融發展的施政主軸策略主要為:發展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及發展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在兩岸特色金融業務方面,計畫重點涵蓋:全面啟動DBU人民幣業務、兩岸現代化金流平臺、兩岸電子商務金流業務、一卡兩岸通、協助金融機構大陸佈點服務臺商、開放具台商背景之優質企業回台上市(櫃)、開放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人民幣計價之債券及其他籌資工具、發展大中華區資產管理及理財業務、擴大保險相關業務及服務,以及監理合作排除障礙,爭取有利條件進入大陸市場。在發展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規劃方面,則包括4大發展策略,包括:銀行、證券商及投信投顧業發展多元化商品;爭取四大基金國外代操業務;放寬涉及外幣之證券業務;提供金融機構培植本地人才之誘因。
會中金融業者表示,感謝金管會已將金融業大多數建議納入該兩項策略規劃方案中,並已積極推動。於兩項方案之外,金融業之建議主要係與租稅議題有關,金管會陳主任委員裕璋於會中說明並爭取賦稅特殊考量之必要性;以規劃開放證券商辦理離境業務為例,稅制是關鍵議題,該等業務過去係在海外辦理,希望能拉回國內由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對國家整體稅收及就業應係有利。
陳院長於總結時,感謝金融業代表在會中提出各項建議,並做出以下結論:
一、 金融業建議事項,多數已納入金管會「國人理財平臺」及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中,尤其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涵蓋十大亮點,對金融業發展非常重要,請金管會持續積極推動辦理。
二、 金管會規劃發展「以台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台」,希望達成「國人的錢,於國內金融機構,由國人操作,投資全世界,並為國人賺取最佳報酬」目標,不僅有助金融業務發展,亦可藉此留住國內專業人才,並培育人才、吸引人才,進而有助台灣發展。
三、 保險業資金導入專案運用公共建設及長期照護有關之福利事業,可兼顧保戶權益、社會公益及經濟發展,創造三贏。近日金管會將邀集相關部會就法規、適合保險業投資標的及技術面等問題研商,若有需進一步協調者,請金管會報院協商。
四、 票券公會建議推動國內有關契約使用「台灣短期票券報價利率指標」,可請票券公會加強宣導,並請中央銀行與金管會協助,亦請金融業支持。
五、 有關金融業建議四大基金投資國外之部位,可部分委由國內資產管理業代為操作,行政院已與考試院成立提升政府基金運作效能專案小組,並由兩院副院長共同主持,相關建議可提該小組討論。
六、 有關金融業所提稅賦議題,請財政部及金管會成立專案小組,由管政委主持,在不影響政府稅收或減少政府支出(含未來支出)二項原則下,就金融業相關稅賦議題研議。
七、 目前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僅限外匯指定銀行從事外匯業務,考量大型壽險公司或證券商之外匯業務需要,請中央銀行研議擴大其為外匯指定金融機構。
聯絡單位: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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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修正草案
金管會已完成「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修正草案之研議,近期將循行政程序發布。
金管會表示,100年2月24日發布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實施迄今已逾1年,為期保險業對於投資用不動產之標的選擇及運用收益,能同時兼顧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益,並為強化保險業針對不動產投資之內部作業規範,爰修正上開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投資用不動產年化收益率以不低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三碼為準。本項修正不追溯適用修正前取得之不動產。
二、 明定保險業應依不動產實際使用情形分別管理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及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作業規範 ,並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管理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及計算投資限額。
三、 為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制度及不動產投資內部作業規範,使保險業確實審慎進行各類不動產投資評估,增訂保險業自用不動產及投資用不動產相互轉列,或取得自用不動產後於一年內出售,應就其適法性、正當性、合理性審視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四、 明定保險業因行使抵押權或為確保債權回收目的取得之不動產未列為自用不動產者,應依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辦理。
金管會將持續依據經濟金融情勢變化及保險業實際投資情況,適時檢討保險業投資相關法令,以落實擴大保險業之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與投資收益等政策目標。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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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業務核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落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並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5款規定對該項業務核予限制性措施
一、裁罰時間:101年8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及第61條之1第1項第5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辦理信用貸款業務,核有客戶資料控管欠妥、行員受理代辦公司轉來申請案件、對保流程欠缺牽制及覆核機制、相關徵審作業不確實、內部稽核未能有效偵測違規情形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能具體落實之多項缺失;且未適時評估既有制度是否有效運作,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經核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另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至101年12月31日前對該行信用貸款業務核予限制性措施(新案件核准件數減少5成,並暫停以傳真方式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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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2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2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鼎固控股有限公司申報外國發行人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普通股1,681,362,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6,813,620,000元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101年8月20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8條第3項準用第5條第3項規定,自101年8月20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和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505)申報募集與發行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5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5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8月13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1年8月16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1年8月16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富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一、裁罰時間:101年8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有分析報告產業概況內容誤載及營運展望內容未予更新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富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叁、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8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陳○○。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13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3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陳○○有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以主力外圍或不正當內容作為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等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處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並命令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陳○○1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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