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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5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7-25-25-金管會每日新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2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2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處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7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廖○○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及第22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及10月分別將美金1,000仟元及900仟元之資金貸與予Billionton Financial Corp(下稱BFC),嗣於100年8月19日董事會決議繼續將資金貸與BFC,截至100年12月31日資金貸與已逾一年,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且前揭資金貸與已達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期限應公告申報標準,惟未依規定公告申報,亦核有違反前揭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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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條文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等相關規定之修正,並為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金管會研議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兩項準則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一)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將應揭露之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修正財務報表名稱及文字表達,並調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規定。
(二)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起分階段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爰訂定過渡條款,規範公司應於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之會計年度起開始適用相關規定。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配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修正第三條有關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規範,爰修正相關資訊揭露。
(二)配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之發布實施,爰增訂相關附表以強化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情形之資訊揭露。
(三)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修訂相關附表,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
(四)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增訂附表,以充分揭露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五)為強化資訊揭露,規範充分揭露與公司財務、業務相關人士之辭職、解任情形。
三、配合公司法修正第一五六條第七項之修正,刪除股東得以公司所需商譽抵充資本之規定,爰刪除原商譽抵充股款者應揭露相關事項之規定。
四、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
(一)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修正有關會計年度期中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之規定,爰修正本準則有關揭露期中財務報告之相關規定。
(二)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之修正,及考量外國公司得以股票無面額或面額非新臺幣十元發行,刪除每股面額新臺幣十元之規範,並增訂相關計算基礎。
五、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增訂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定,爰增訂有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之應記載事項,並參照員工認股權憑證規範,得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應募人。
前揭兩項準則修正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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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公布101年第二季民眾申訴金融機構案件統計
金管會公布本(101)年第二季該會銀行局受理民眾申訴金融機構案件之統計資料。該季(4月1日至6月30日)受理民眾申訴金融機構案件數共計1,505件。其中申訴件數前五大機構分別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4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3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80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71件)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68件)。申訴業務類別以放款類案件最多(896件),其次為信用卡業務(275件)次之。整體而言,該季民眾申訴金融機構之案件數量較前一季之1,586件為少,且已連續三季有減少之趨勢。
金管會表示,為促使金融機構經營階層重視客戶權益,金管會除按季公布申訴統計,增進資訊透明化外,已要求申訴件數較多之金融機構應予檢討改善,並將持續督促金融機構建立有效處理機制、改善各項相關業務的作業流程、與客戶有效溝通並積極回應客戶意見。
此外金管會表示,為配合金融知識普及及政策之推行,對於民眾與金融機構業務往來過程中常發現的疑問,金管會已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就「銀行金控」、「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金融檢查」等四類建立「常見問答集」,以即時解決民眾的疑問(網址為:http://fscmail.fsc.gov.tw)。建議民眾可善加利用。
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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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規定,依同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核處行為負責人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辦理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有同一授信戶單筆及累計授信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未提報董事會決議,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準用銀行法第33條規定,依同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核處行為負責人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01年7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行為時負責人陳○○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8條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辦理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有同一授信戶單筆及累計授信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未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準用銀行法第33條規定。依同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核處行為負責人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4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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