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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2日 星期四
upn-new taipei news-labor-2012-7-13-06-積欠工資案件最多 勞工局半年追討8千多萬
積欠工資案件最多 勞工局半年追討8千多萬
【新北市訊】離職領不到工資?根據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統計資料顯示,新北市101年度1至6月受理1,847件勞資爭議調解案件中,以工資為主的爭議就佔了932件最高、資遣費爭議483件次之、其他權利事項爭議(如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未提撥6%退休金及勞健保等)157件排名第三;工資爭議中又以積欠工資890件,比例高達95%,是新北市最常見的勞資爭議案件類型。
許多工資爭議是勞工離職後雇主扣發在職最後1個月工資。經勞工局介入,發現雇主多以勞工提離職時間過於突然、在職工作未完成、沒有交接清楚等理由扣發工資。經過調解會專業調解人及調解委員解釋後,大多數雇主都同意給付工資,勞方亦願協助處理雇主工作上交接的問題而調解成立。根據統計,101年1月至6月間爭議案件,經過勞工局介入調解後調解成立比例平均為68.6%,積欠工資案件調解成立比例有71.8%,給付資遣費爭議調解成立也有67.9%。同期間透過調解等途徑,勞工局「已為勞工爭取勞動權益」金額累計已達83,062,079元。
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工資是勞方維持生活所需,雇主未依法給付工資經查證屬實,勞工局將依勞動基準法處罰,並得以公布違反規定的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名稱(註),對於企業形象有不利影響,提醒雇主勿因小失大。勞工朋友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另謀他就時,仍應提前預告並忠誠回報工作進度並妥善交接,以免衍生後續爭端。
另外,如勞資雙方無法透過調解取得共識,勞工朋友需提起訴訟,可申請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的「涉訟補助」,透過律師費、強制執行費、裁判費、訴訟期間生活費用等補助,協助爭取自身法定權益。
註: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動基準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同條第3項規定:「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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