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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9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6-19-10-行政院金管會證局每日新聞
個人申請中文信用報告,自101年7月1日起每年度得免費申請1份
金管會表示,為減輕民眾負擔,已督促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自101年7月1日起,每年度個人得免費申請中文信用報告1份,101年7月1日前已查且已付查詢費之個人,其於7月1日後再查詢信用報告時,亦可享受101年度第1份免費查詢服務。
自92年9月起聯徵中心陸續對身心障礙者、失業或低收入人士等8種民眾,提供每年度可免費申請信用報告1份之優惠措施,另為減輕申請前置協商民眾負擔,自98年11月1日起對民眾申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提供免費查詢1份,並於100年9月1日對民眾申請「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展延方案專用債權人清冊」提供免費查詢1份等優惠措施。
聯徵中心係目前唯一蒐集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的信用報告機構,該中心自101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每年度個人得免費申請中文信用報告1份」之優惠措施,期藉由免費查詢以提高個人檢視其信用紀錄之意願,並達教育民眾珍惜個人信用資料之觀念。
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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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修正「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部分條文案
配合證券交易法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將外國公司納入規範,金管會爰研擬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要內容如下:
一、 考量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第一上市(櫃)外國公司(以下簡稱外國公司)所聘用之會計主管具有國外會計業務經驗,為衡平國內外公司會計主管資格條件,明定外國公司會計主管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相關經驗得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國外企業相關經驗取代之。另所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部分得以辦理股票於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經驗取代之。
二、 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發布時之外國公司現任會計主管如不符合第三條資格條件者,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完成一定時數及課程之專業訓練。
三、 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發布時之外國公司現任會計主管符合資格條件者,應於一年內依規定參加初任會計主管專業訓練,但於本次修正發布前曾受會計主管相關訓練,得折抵進修時數。
四、 考量外國公司會計主管受限於語言、地理、時間上之限制,尚難至我國經主管機關認定進修機構進修,惟要求其會計主管應瞭解我國對於會計主管賦予之法律責任及相關法規有其必要,明定外國公司會計主管依規定參加專業訓練課程,除金融法令、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課程仍需至我國經主管機關認定訓練機構上課外,其他專業課程進修時數得以參加國外訓練機構舉辦之會計審計等專業訓練課程取代之。
五、 為落實會計主管異動之資訊即時申報,並利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遵循,爰明定公司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及事實發生日之定義。
本草案將於近期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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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金融事業相關監理法規修正草案預告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自102會計年度開始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及配合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等,金管會研議修正下列監理法規:
一、 為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採用IFRSs之法源依據,擬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二、 配合採用IFRSs,擬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中有關財務報告名稱規定,將「損益表」 修正為「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修正為「權益變動表」。另擬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相關規定,包括採合併財務報表為基準及定義股東權益為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三、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擬修正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60條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期限由每營業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
四、考量實務需求及相關法規規定,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相關規定,包括:為因應本會已放寬外國企業來臺掛牌,得不受每股面額應為新臺幣10元限制,擬修正對於第一上市(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將適用於一般上市(櫃)公司之「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標準改為「無累積虧損」,並將計算基礎為「實收資本額」者改為「股東權益」。另為符合實務需求,對上櫃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放寬得依其營運主體之設立時間起算。又有關上櫃公司之規模條件,對於第一上市(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將「實收資本額」標準更改採「股東權益」為計算基礎,且考量發行面對於外國企業申請上櫃之規模條件與國內公司不同,爰訂定第一上市(櫃)公司規模條件應為股東權益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金管會將依程序就上開法規修正草案辦理預告,徵詢外界意見,修正草案將公告於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民眾如有任何意見,自公告日起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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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1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1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4981)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16,564,580元及員工紅利1,986,549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股票1,797,348股(含員工紅利發行新股140,890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因該公司未將申報書件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於101年6月15日自行完成補正,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1年6月15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亨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亨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亨達投顧)及其受雇人葉○○。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亨達投顧業務員葉○○101年3月9日於華人商業台由該公司製播之「穩贏技」節目中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有以引用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表示方式及直接招攬客戶加入會員之廣告行為,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亨達投顧新臺幣24萬元罰鍰及警告處分,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亨達投顧停止受雇人葉○○2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
參、處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72萬元
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111條第4款及第113條第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資產之投資分析與決定顯無合理基礎、運用基金投資有先作成投資決定書,後補做投資分析報告,以及未經基金受益人會議決議即改變基金投資策略等情事,違反投信投顧法第17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4款、第113條第2款之規定,處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合計新臺幣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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