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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1日 星期一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6-11-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11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3056原駿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私募普通股補辦公開發行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5月31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01年6月7日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8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1年6月7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核准永豐投信申請募集「永豐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永豐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20億元整,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本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本基金投資於中國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且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以上,其餘資產之運用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投資於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之債券為限;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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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理賠作業,經查有理賠人員對其三年內曾核保簽署之案件執行理賠簽署業務之情事,該公司有未確實執行其內部理賠處理制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另該公司銷售投資型保單之商品說明書及簡介有未以顯著方式及字體刊印之情形,核與「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4點第5項第1款及第5點第3項規定不符,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違反法令情事,應依同條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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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君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對賴○○君作出處分,渠有違反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
一、 裁罰時間:101年6月11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賴○○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100年6月29日修正前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及第167條之1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賴○○君招攬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美國國際投資人信託公司保險商品,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不符,依同法第167條之1,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
五、 其他說明事項:案關違法行為發生於96年間,爰經依據行為時保險法處以行政罰。本會為促進保險市場秩序、維持保險市場安定,進而保障消費者,100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故自修法後,是類違法情事將科以刑事罰則,金管會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聯絡單位:保險局市場管理組
聯絡電話: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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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於假日之存款將於當日開始計息
金管會一直秉持「人民之小事為政府之大事」之原則,處理涉及民眾權益事件,週末媒體批露民眾假日存款計息之議題時,即於假日由銀行局召集相關主管及同仁到會研商,並於今(6/11)日召集銀行公會、財金公司、信聯社及各主要銀行業者代表,共同研商民眾於假日以自動存款機存款之起息時點事宜,會中達成以下共識:
一、民眾於假日之存款於當日開始計息:所稱「當日」之切換點,以17時為基礎,假日應給利息。各銀行基於維護客戶權益、提昇競爭效率及提供更優質服務品質之前提,可自行於17時至24時間約定更有利於客戶之切換點,本項共識將請銀行公會明確規範於相關函令中。
二、適用範圍包括ATM存款、轉帳、匯款及其他網路銀行之交易在內,計息係以存款帳戶的餘額為準。
三、給予業者三個月之系統調整期間,自銀行公會規範生效後至銀行系統修改完成前之期間亦給付假日之利息:因涉及金融機構資訊系統之調整,給予銀行三個月之調整期,倘銀行未能於銀行公會修正前揭函令前完成資訊系統之修改,應給付存款人於銀行公會函令發布至資訊系統修改完成期間之假日應付利息。
四、目前銀行現行作法尚有其民事法律基礎:按銀行公會規定活期性存款係按日計息,目前銀行係依照與客戶之約定辦理。大部分銀行均以存入當日計息,亦有以存入之次營業日計息者,有其民事契約約定之基礎。與會銀行表示,基於提供客戶更優質服務,均同意配合前揭共識辦理。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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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豪雨災情,金管會督促保險業協助民眾理賠事宜
因應近日全臺各地受鋒面及西南氣流影響所致之豪雨災情,尤其中、南部部分地區已因大雨引發土石流並造成災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已責成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會員公司建立聯絡窗口,以利民眾諮詢理賠相關事項及相關保戶服務措施,並請保險公司應主動關懷,瞭解保戶之受災情況,對因洪水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保戶生命、財產損失,應本諸服務保戶及依據保險契約約定,主動積極處理,並儘速辦理理賠事宜。
民眾若有因本次豪雨所造成之災害損失或意外事故等保險相關事宜之詢問或理賠申請之需求,可利用保險公司之服務專線諮詢(如附件)。
聯絡單位:保險局市場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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