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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5-17-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環球郵報-記者-鄢國榮-台北報導-
兩岸金融備忘錄(MOU)完全依國際監理原則簽訂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金管會與大陸地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為確保雙方在對方的分支機構健全經營,98年11月依國際金融監理原則簽訂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MOU),建立雙方的監督管理合作關係。MOU完全依據國際規範意旨訂定,參據之國際規範包括:
一、1983年「海外分支機構之監督原則」(Principl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Banks’ Foreign Establishment);
二、1992年「監督國際性銀行集團及其海外分支構之最低標準」(Minimum Standard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Groups And Their Cross-Border Establishments);
三、1996年「對跨國銀行之監理」(The Supervision of Cross-Border Banking);
四、2001年「銀行監理機關間合作聲明必要條文」(Essential Elements Of a Statement Of Cooperation Between Banking Supervisors);
五2006年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理之核心原則與實施方法(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Methodology)。
MOU重點包括:合作宗旨、資訊(信息)交換、檢查方式及危機處置,說明如下:
一、 合作宗旨:依「有效銀行監理之核心原則與實施方法」原則24「合併監理」及原則25「母國與地主國關係」,以確保雙方銀行機構在對方設立的分支機構能審慎經營及雙方對銀行在對方設立的分支機構能持續有效地合併監理,並協助對方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二、 資訊(信息)交換:依「監督國際銀行集團及跨國分支機構之最低標準」標準3「母國監理機關應具有蒐集銀行及銀行集團海外分支機構相關資訊之權利」及1996年「對跨國銀行之監理」有關資訊交換之項目,以隨時掌握分支機構經營狀況,實施有效跨國監理。
三、 檢查方式:依「對跨國銀行之監理」及「銀行監理機關間合作聲明必要條文」有關跨國檢查之標準程序。母國監理機關應事先通知地主國監理機關檢查目的及檢查重點;並於事後進行雙方意見交流。
四、 危機處置:依「海外分支機構之監督原則」,有關母國和地主國監理機關對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流動性責任及清償能力的監督責任分配規範。設立在對方的分行發生流動性或清償性危機時,由總行及其所在地監督管理機構共同協助處置,總行承擔其全部清償性責任及流動性支援;在對方的子行發生流動性或清償性危機時,由子行所在地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處置,由子行承擔全部清償責任,母行應給子行提供必要的支援並協助清償債務。
依MOU第31條,MOU雖不具法律約束力,依國際監理合作規範原則,監理機構間相互合作協力遵行,係促進跨國金融集團健全發展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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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裕璋率團出席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於北京舉行之第37屆年會圓滿順利
IOSCO第37屆年會於本(101)年5月12至17日在北京舉行,我國由陳主任委員裕璋親自率領證券期貨局以及IOSCO附屬會員之國內週邊單位參加。
我代表團積極參與本屆年會相關活動,包括出席首長委員會、亞太區域委員會、新興市場委員會、自律諮詢機構委員會、IOSCO 備忘錄監管小組等會議。大會安排專題論壇部分共有4場研討會,分就國際間新金融監理架構及國際準則之制訂;金融市場架構、OTC衍生性商品及市場誠信;新興市場資本市場發展及監管趨勢;商品期貨市場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規範等,討論國際間發展趨勢與問題,我代表團亦積極參與討論,分享我國發展經驗。陳主任委員於會議期間除與IOSOC秘書長進行會面,向渠表達我國願意積極參與IOSCO相關會議及活動之意願外,亦與亞太區域委員會主席印度等證券主管機關首長進行雙邊會談,交換監理經驗,促進與國際證券主管機關交流與監理合作。
我代表團於本次年會期間積極發言說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並就國際金融市場近況及國際關注之各項議題,與在場會員代表進行意見交流及討論,有助提昇我國證券市場國際能見度及強化我國與IOSCO會員國之交流合作。
IOSCO 目前由115個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主管機關等會員加入組成,為全球最重要之證券管理國際組織,其成立宗旨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確保證券市場效率,透過各會員間之資訊交換,對跨境交易進行監督,同時提供各會員協助,以有效執行IOSCO準則,強化各證券主管機關會員之證券管理法規。我國為IOSCO正會員,亦是IOSCO諮商、合作與資訊交換多邊瞭解備忘錄(MMoU)簽署會員。
國際業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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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委會晤大陸地區銀行監理機構負責人尚福林主席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陳主任委員裕璋及銀行局桂局長先農一行於本(5)月15日在北京會晤大陸銀監會尚福林主席,雙方就當前兩岸的經濟、金融發展情勢,進行意見交換,並確認本(101)年上半年雙方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意見溝通所獲致之共識。
金管會表示,兩岸銀行監理機關的業務主管部門在今年上半年已就現階段兩岸銀行業者所關切的主要事項,進行意見溝通,初步達成下列共識:
一、 雙方對於目前在審核中的申請案件,將在符合監理法規及審查程序之前提下,儘速完成審核作業。
二、 雙方就簽訂「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表示可積極研究推動,並指定專人擔任連繫窗口。
三、 有關「臺資企業」之範圍,雙方將繼續溝通,積極研究。
四、 雙方將加強監理資訊及經驗交流,例如中小企業融資經驗、村鎮銀行發展、國際金融監理標準等,並適時舉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研討會。
有關今年的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會議,雙方經討論後認為可安排在今年下半年於臺北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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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處分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決議,金管會於受理民眾申訴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而依該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處分。
一、處分時間:101年5月17日
二、處分之對象: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公司業務人員有未依規定招攬保險商品,辦理保單保全變更作業時,該公司相關人員未落實執行公司訂定之保全事務處理手冊相關規定等內控缺失,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項第1款規定處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新保險契約招攬2個月,且由國泰人壽總稽核覆核確認其均已改善,報請本會認可後,始得再行招攬新保險契約。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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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台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台產險)作出決議,該公司承保○○股份有限公司綜合保險,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而依該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分。
一、裁罰時間:101年5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149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明台產險承保○○股份有限公司綜合保險,有核保過程不符合核保內部控制及分層負責之原則,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條第1項規定,未落實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依同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180萬元罰鍰,並請總稽核於1個月內提具具體改善結果到會。
(二)明台產險對個案風險未確實評估、投標後之再保險安排有規避及未確實依產險業自律規範辦理、集團內再保險風險管理制度未臻完善、及各項事務分層負責權限之規定違反公司治理原則等,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項第2款規定限制該公司自101年6月1日起停止銷售「巨大保額之商業火災保險(含附加險及共保)」商品2個月,另應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經由該公司監察人覆核確認其均已改善,報請金管會認可後,始得於期限屆滿後再行銷售巨大保額之商業火災保險(含附加險及共保)。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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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5月1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1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483)原申報募集與發行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4,000,000股至8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總額640,000,000元至80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5月10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1年5月15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1年5月15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5月15日
二、受裁罰對象: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本會100年11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55872號令。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及本會100年11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55872號令規定,於100年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申報100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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