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2日 星期日

upn-taipei news--tour taiwan-2012-4-22-05-觀光局積極反映 大陸積欠團費情形已有改善-環球郵報-記者-鄢國榮-台北報導-

upn-taipei news--tour taiwan-2012-4-22-05-觀光局積極反映 大陸積欠團費情形已有改善-環球郵報-記者-鄢國榮-台北報導- 觀光局積極反映 大陸積欠團費情形已有改善 對於近來報導稱,大陸組團社積(拖)欠臺灣接待社團費問題日益嚴重,甚至高達百億的說法,觀光局表示,經多次向陸方積極反映後,目前掌握大陸組團社積欠團費估計約為24萬5,600美元(折合新臺幣約720萬元),相較於去(100)年5月的178萬美元而言,積(拖)欠團費情形已有大幅改善。 據去(100)年2月媒體報導大陸組團社積(拖)欠臺灣接待社團費達新臺幣50億元,經觀光局邀集相關旅行業者檢討,業者均表示大陸組團社支付團費大多為3個月,因此其中多為「應收帳款」,而非「欠款」;為維護臺灣接待社與大陸組團社往來交易之商業機密,觀光局透過旅行業相關協會於去年5月間委託律師出具保密切結書向各接待社調查,估計拖欠團費約178萬美元(折合新臺幣約5,100萬元);今(101)年3月16日再向接待社查詢結果,積欠團費情形已降低為24萬5,600美元(折合新臺幣720萬元),且亦陸續清償中。 關於大陸組團社與臺灣接待社團費支付問題本質上為商業行為,屬私權民事法律關係範疇,買賣交易應於雙方對商品價格及價金給付方式、期限等條件合意後,秉持誠信原則依契約進行,如有違約,應依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及賠償,此為正常之交易行為,固可循民事法律程序處理,然而觀光局基於維護旅行業者權益之立場,多次以各種形式向陸方嚴正反映,另要求臺灣接待社辦理大陸觀光團送件,所應檢附之組團契約條文中,須列明大陸組團社至遲應於團體離境日起45日以內繳清團費之規範內容,如無此規範,積(拖)欠團費情形可能更為嚴重。 觀光局另藉由101年2月21日大陸海南舉辦海峽兩岸旅行業聯誼會期間,輔導雙方旅行業者共同簽署「海峽兩岸旅遊品質海南行動宣言」,約定兩岸組接團社應依約限時支付團費,兩岸旅行業者對此亦有相當共識。觀光局表示,未來將持續透過小兩會磋商機制平臺,積極向陸方反應,請陸方協助改善大陸組團社積(拖)欠團費問題,並呼籲業者如有發生大陸組團社積(拖)欠款之情形,可由該局透過台旅會轉請陸方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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