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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8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fin ancial-2012-4-18-10-金管會每日新聞-環球郵報-記者-鄢國榮-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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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公布101年第一季民眾申訴金融機構案件統計
金管會公布本(101)年第一季該會銀行局受理民眾申訴金融機構案件之統計資料。該季(1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民眾申訴金融機構案件數共計1,586件。其中申訴件數前五大機構分別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7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9件)、聯邦商業銀行(81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80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7件)。申訴業務類別以放款類案件最多(975件),其次為信用卡業務(336件)次之。整體而言,該季民眾申訴金融機構之案件數量較前一季之1,883件有減少之趨勢。
金管會表示,為促使金融機構經營階層重視客戶權益,金管會除按季公布申訴統計,增進資訊透明化外,已要求申訴件數較多之金融機構應予檢討改善,並將持續督促金融機構建立有效處理機制、改善各項相關業務的作業流程、與客戶有效溝通並積極回應客戶意見。
此外金管會表示,為配合金融知識普及及政策之推行,對於民眾與金融機構業務往來過程中常發現的疑問,金管會已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就「銀行金控」、「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金融檢查」等四類建立「常見問答集」,以即時解決民眾的疑問(網址為:http://fscmail.fsc.gov.tw)。建議民眾可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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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1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1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臺灣金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8042)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0月17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00048153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8,8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88,000,000元及101年2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01486號函核准延長募集期間3個月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貳、處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4月16日
二、受裁罰對象: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491)負責人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6月1日接獲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控告公司侵害其光碟產品專利權,遭求償新臺幣2,70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停止製造、販賣相關產品,惟該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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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1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1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申報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136,384,291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363,842,9100元及補辦公開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7,611,709單位,每單位得認購普通股1股,計得認購7,611,709股乙案,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四、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8390)申報發行國內第4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35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101年4月13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參、國泰投信申報募集開放式「國泰價值卓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股票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國泰價值卓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乙案,自101年4月13日申報生效。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10億元。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3個月後,投資於上市、上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且投資於符合「最近兩個會計年度之平均股東權益報酬率大於12%(含)」或「最近一季股價淨值比小於2倍(含)」條件之上市、上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肆、處樂士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4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樂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士公司)為行為負責人葉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樂士公司於97年至98年間將資金貸與兼任公司職務之法人董事代表人帳列其他應收關係人帳款,已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1項及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9 條規定,就樂士公司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伍、富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主管未符規定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4月12日
二、受裁罰對象:富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鄭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富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申報之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富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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