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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5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2-15-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2月1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15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處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2月14日
二、受裁罰對象: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焦佑衡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董事會於100年4月26日決議通過大陸投資事業川億電腦(深圳)有限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屬大陸地區投資事項),惟該公司未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2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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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召開金控公司董事長聯繫會議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為持續加強與金融業者之雙向溝通,於本(14)日邀集10家金控公司之董事長參加聯繫會議,出席者包括富邦金控、中信金控、元大金控、台新金控、新光金控、玉山金控、永豐金控、開發金控、日盛金控、國票金控。
本次聯繫會議金管會主要就「兩岸銀行監理合作第三次會議協商事項」及「銀行100年度股利政策及長期資本規劃」等業者關切事項,與各董事長廣泛交換意見,藉以瞭解業者未來業務發展計畫。針對業者表達希望爭取的大陸市場准入議題,內容包括爭取放寬「台資企業」定義、放寬相互參股比率、鬆綁相互設點資格限制、向大陸爭取設立同省異地支行、加強銀行海外子行與國內母行業務合作等。金管會均會納入政策研議參考,持續透過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台,秉審慎漸進原則,與對岸金融主管機關進行意見交流,積極克服雙方金融體制與經營環境存在之差異與障礙。未來也希望爭取建立兩岸證券及保險監理機關的制度化溝通機制,建立兩岸保險/證券監理合作平台。
有關開放陸銀來臺參股之相關限制規定,係明定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中。該辦法之修正,因涉及政府兩岸政策,除需循一般法規修正程序辦理外,本會須另與相關部會研商,取得共識後報行政院核定。目前陸銀來臺參股尚屬開放初期,本會將持續關注業者業務發展之需求及未來金融市場發展情形,再就是否進一步放寬持股比例等相關限制規定進行檢討。
另為因應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最低資本要求,金管會提醒銀行業在拓展業務之餘,應注意妥適進行長期資本規劃及審慎之股利分配,並鼓勵銀行業提升自有資本品質,使最低資本要求符合Basel III 之國際標準,以增強普通股權益之基礎,提升風險承擔能力,強化我國銀行業競爭力,俾能配合全球金融市場脈動同步發展。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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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2月14日記者會照片左起銀行局桂先農局長、陳裕璋主任委員、林棟樑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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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2月1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14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8086) 申請撤回所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其撤回在案。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Ginko International Co., Ltd.申請其已發行普通股8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800,000,0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櫃股票,暨已發行得轉換為普通股之員工認股權憑證834,000單位,依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行使而發行之普通股得列為上櫃股票。
貳、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參、核准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華南永昌金磚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10)日核准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之債券型「華南永昌金磚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該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整,保管機構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由新興市場金磚國家或設立登記於新興市場金磚國家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60%(含);投資於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60%(含),其餘資產之運用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投資於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Baa2 級以上(含)之債券為限;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評等等級未達相當於BBB /Baa2級,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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