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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1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 ews-financial-2012-2-21-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金管會主動邀請業者討論「企業辦理現金增資員工認股之會計處理與租稅相關問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針對銀行公會建議協助企業解決辦理現金增資員工認股之會計處理與租稅問題,於本(21)日下午主動邀請財政部賦稅署、國內業者、會計學者、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及會計師事務所召開會議進行討論。本次會議各與會代表均充分表達意見,並就國內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之會計及租稅所涉法規、公報規範及實務作業等問題進行意見交流。
金管會將就與會代表所提意見納入考量,以期國內現金增資之會計處理符合財務會計準則規範及實務;另有關租稅部分,財政部賦稅署亦將納入審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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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稜科技(股)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暨發行國內第三次及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303)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暨發行國內第三次及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分別為新臺幣150,000,000元及10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101年2月21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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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保戶行使保險契約撤銷權應注意事項
近年來,國人以人壽保險作為風險移轉的工具越來越普遍。而人壽保險大部分具有長期契約性質,為維護保戶權益,使保戶充分了解保單條款內容,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期間2年以上的個人人身保險契約保戶享有10天的撤銷期間,即保戶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如不滿意保單內容,可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無息退還保戶所繳保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人壽保險後行使契約撤銷權應確實注意相關事項,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行使時間: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若保單由業務員轉送,以保戶或其代理人於保單簽收回條簽所記載之日為保單收受日;若以郵寄方式,則以雙掛號回執聯記載之保戶或其代理人簽收日為保單收受日。
二、行使方式:依照保單條款規定,應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行使,保戶可親自以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若透過原經手的業務員,務必請業務員出具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金管會表示,依據保單條款約定,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意思表示到達隔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所繳保費,惟經撤銷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金管會再次提醒消費者,因各家保險公司設計之保險商品各有不同,簽訂保險契約前可先向保險業務員索取保單條款並詳細審閱保險內容,以確認所購買之保險商品符合需求,同時應衡量自身保費之負擔能力,於收到保單後並應詳細審閱保單條款,如有不符所需,可把握於契約撤銷期(收到保單翌日起算10日內)內,向保險公司提出撤銷契約之申請,以維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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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和平紀念日連續假期保險公司服務電話訊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101年2月25日至2月28日有4天連續假期,為加強保戶服務,金管會業已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保險公司提供免付費服務電話,專責協助處理保戶緊急突發狀況,並於公會網站揭示服務電話號碼及提供服務方式。
228和平紀念日連續假期民眾多返鄉或旅遊,為顧及保戶因旅行交通事故,及假期外出時間居家安全等保險相關事項之詢問、理賠之申請或保險附加之救援服務(如:道路救援、醫療等相關諮詢服務)等需求,業要求產、壽險公司於連續假期期間提供免付費服務電話,並應有專人服務或提供可處理緊急狀況之聯絡方式。
連續假期期間產、壽險公司服務電話一覽表已分別登載於金管會網站http://www.fsc.gov.tw/及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壽險公會)、http://www.nlia.org.tw/(產險公會),保戶可至上述網站查詢、預先下載或抄錄以備不時之需。
聯絡單位:保險局市場管理組
聯絡電話:8968037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相關檔案:附件-產險業連續假期服務電話│附件-壽險業連續假期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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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2月2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21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參、訂定「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
肆、處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2月20日
二、受裁罰對象: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劉檠宏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9日為子公司Lien Ming Vina Co.,Ltd.出具保證予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600萬元,該背書保證金額已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4款規定之公告申報標準,惟其遲至100年11月28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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