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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31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1-31-3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3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31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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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重要施政措施及101年工作重點
2011年是充滿挑戰的一年,受歐債危機等因素影響,全球經濟成長減緩,歐美金融業亦受到衝擊,而國內金融業相對言,則在穩定中持續發展,以本國銀行言,截至2011年11月底獲利達1,925億元,為近十年最亮眼的表現。2012年龍年伊始,是回顧過去,展望未來的時機。
金管會在過去一年所採取的金融措施與策略,主要係在兼顧審慎監理與金融消費者保護,協助金融業者業務發展,包括完成多項影響重大的金融法案與相關措施。
一、100年度推動完成之法案
為強化監理機制與保障消費者及投資人權益,並促進金融業健全發展,100年度金管會完成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修正「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及「保險法」部分條文等4項重要法案。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並已完成多項相關子法。
(一) 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經總統於100年6月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同年12月30日施行。最重要的是該法賦予創設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之法據,授權金管會成立財團法人性質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該中心已於101年1月2日正式運作,主要工作包括二大部分,包括事前的教育宣導,與事後的爭議處理,透過該機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將可獲得更迅速、公平合理及專業的處理。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同時就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進行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金融服務業於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亦應充分瞭解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商品適合度,並應向消費者充分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告知相關風險。
(二) 健全證券交易市場,修正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
證券交易法係證券市場管理之主要依據,其立法與執行之良窳,牽動影響證券市場能否健全發展,向為各方所矚目。本次證券交易法部分修正條文業經總統101年1月4日公布。本次修正條文共計26條,修正重點包括:
1. 明定排除商業會計法部分規定之適用,以利公開發行公司採用國際會計準則。
2. 為有效提升企業資訊揭露之品質與效率,並配合國際會計準則之採用,規範自102會計年度起第1季、第2季及第3季財務報告統一為須經會計師出具核閱意見及提報董事會,公告及申報期限均定為各季終了後45日內。
3. 為保護少數股東,參考公司法第245條規定,增訂只要繼續1年以上持有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的股東,對特定事項認為有重大損害公司股東權益時,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申請主管機關檢查發行人的特定事項,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將依規定辦理。
4. 增訂外國公司專章,此可完備外國公司來台第一、二上市櫃相關法制,對外國公司的管理將更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以利建構健全有效率的證券市場。
(三) 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
為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兼顧個人資料保護及保險產業發展,保險法部分條文已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明訂經本人書面同意,保險業者始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資料。
為維護金融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就非依保險法設立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由現行處行政罰之規定,改處以刑事罰。
另為提高保險業資金配置效率及滿足國人多元投保需求,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已於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增訂保險業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符合特定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
(四) 增修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2條之2規定
100年11月9日修正公布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本次修正後,銀行徵提一般保證人,僅限於對授信條件不足之補強,或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之情形。同時增訂銀行法第12條之2規定,明定保證契約有效期間,除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外,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
二、100年度重要金融措施
(一) 循序推動兩岸金融往來
兩岸經貿關係密切,因貿易衍生之金融業務是金融往來業務主軸,亦是開放兩岸業務之重點。為發展是項業務,100年度已開放下列措施,因此本國銀行可整合海外分支機構、OBU及DBU相關功能,依照兩岸經貿需求,發展具兩岸特色且具競爭力之企業金融服務業務:
1. 刪除DBU、OBU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兩岸往來業務範圍之限制,回歸OBU條例及分支機構當地國之業務規範。
2. 放寬本國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及OBU授信對象不以大陸臺商或大陸外商為限,亦包括大陸企業。
3. 開放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保證之授信,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為銀行法第12條所稱之擔保授信。
引導國內金融業有序進入大陸市場,透過兩岸金融監理合作機制,依據國際跨境監理規範,進行有效之管理:
1. 已修正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辦法,取消我國銀行及第三地區子銀行二擇一,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之規定;取消僅得就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三擇二辦理,與參股投資以一家為限之規定。
2. 放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投資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之對象及家數限制。已核准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申請旗下子公司投資設立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公司10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1件,工業銀行申請旗下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創業投資事業亦有2家已獲核准。
(二) 持續強化公司治理
1.強制公司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鑑於薪酬制度為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重要一環,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4條之6,規範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於99年11月24日經總統公布;金管會於100年3月18日發布「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規範該委員會之組成、委員會之職權範圍、議事規範及成員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獨立性要求,暨其職權行使相關事項,以健全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且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於100年12月底前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2.擴大強制公司設置獨立董事
為強化公司治理,除已發行股票之金控、銀行、票券、保險及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暨實收資本額50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外,擴大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已於100年3月22日發布令規定,新增已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非屬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暨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未滿500億元非屬金融事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
(三) 擴大金融機構業務範圍及經營彈性
1. 開放OBU及國銀海外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
2. OBU及海外分支機構對大陸地區人民之業務往來範圍,回歸OBU條例或分支機構當地國之業務範圍規範,並取消其授信對象限制,不再限於大陸臺商或大陸外商。
3. 開放票券商經營外幣短期票券業務。
4. 開放國內投信募集之海外基金投資「大陸掛牌上市有價證券」比率則從原淨資產價值之10%大幅放寬為30%,另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
5. 為提升投信基金之運用彈性與效能,並控管其投資風險,開放投信基金得參與投資經金管會核准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並訂定投資限額規定。另修正投信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規範。
6. 為持續提升期貨市場之廣度與深度,並增加交易人更多之期貨交易操作選擇,同意臺灣期貨交易所得比照上市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標準,放寬股票期貨標的之遴選標準,簡化股票期貨遇標的股除息時的契約調整規定及設立常態性造市制度,以提升股票期貨市場流動性。
7. 調降交割(給付)結算基金規模,交割(給付)結算基金規模由108億元調降為84億元,其中證券商提撥部分將由現行74億元降為50億元,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之提撥金額則仍維持現制,並實施相關增繳之配套措施以維護證券市場之交割安全。
8. 調降證券交易經手費率及業務服務費率,自100年12月1日起,證交所證券交易經手費率由現行按成交金額萬分之0.65打88折計收,調降為按成交金額萬分之0.52計收;櫃買中心業務服務費率由現行按成交金額萬分之0.65計收,調降為按成交金額萬分之0.585計收。
9. 修正發布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將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資本適足比率由250%調整為200%,以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
10. 開放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時,得接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之專業機構投資人委託,直接下單至大陸地區證券商買賣大陸地區有價證券。
11. 開放OBU得受託投資或自有資金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外幣計價基金。
12. 開放商業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OBU得投資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13. 開放保險業得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將香港以人民幣計價之特定有價證券項目納入保險業投資範圍內,如:保險業得投資香港證券交易市場以人民幣計價的紅籌股、國企股及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公司所發型的有價證券,及相關指數型股票基金,並得投資外資在香港證券交易市場所發行的人民幣公司債、金融債以及國際性組織所發行之債券。
14. 開放保險業者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得投資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四) 建立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
為建立兩岸制度性協商溝通機制,積極協助國內金融業者爭取有利經營條件,於100年4月25日在臺北召開「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確立監理合作平臺的具體內容及運作機制。復於100年11月23日在北京召開第二次會議,雙方就目前審核中的互設營業據點案件,以及ECFA早收承諾執行問題,進行實質討論並達成多項具體共識,例如:(1)100年年底前加速審核雙方申設營業據點案件;(2)六家臺資銀行大陸分行申請人民幣業務,大陸方面將儘快審核;(3)確定「綠色通道」之中西部及東北部城市範圍,共有遼寧、四川、重慶、廣西等21個省市。這些協商成果對國銀在大陸地區的佈局與業務經營均有相當關鍵性的助益。
(五) 推動國際會計準則IFRSs,並融以在地監理
為提升我國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降低國內企業赴海外籌資成本,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自102年起開始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企業於101年1月1日須進行IFRSs財務報表之開帳,我國自此邁入IFRSs元年。
(六) 開放券商發行牛熊證商品
於100年7月1日開放證券商得發行新種權證商品「牛熊證」。牛熊證掛牌上市一方面能擴大證券市場流動性,亦可提升台灣證券市場國際能見度。加以牛熊證屬有收回機制之價內限制型權證,具有訂價透明度高、與標的證券連動性高及停損機制等特色,市場接收度高,截至100年12月底,整體權證市場,權證成交金額達3千億餘元,占市場交易比率亦攀升至1.05%,其中上市(櫃)牛熊證合計發行190檔,成交金額為新台幣63億餘元,可看出未來還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七) 成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簽署國
金管會繼98年6月成功加入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多邊監理合作備忘錄後,於100年3月15日再次與國際組織簽署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諮商、合作與資訊交換多邊瞭解備忘錄(IOSCO MMOU),對提升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深度及促進跨境監理合作,深具意義。
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為全球最重要的證券管理國際組織。該組織成立宗旨在保障投資人權益及確保證券市場效率,透過各會員間的資訊交換,對跨境交易進行監督,同時提供各會員協助。成為IOSCO MMOU簽署國後,將可促使金管會基於平等互惠之立場與包括歐美、港、星等80個國家進行監理互助、資訊交換,並聯手共同打擊國際性跨境金融犯罪。
三、101年開始實施之重要措施
四、金管會101年工作重點
2012上半年全球經濟雖仍存有不確定性因素,金管會仍將本於兼顧審慎監理之原則,以興利的角度,推動各項政策。目前研議中或即將推動的措施:
(一) 研議開放國內證券商得自行、受託買賣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在海外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如美國N股、香港H股、新加坡S股等),以滿足我國投資人需求及提升證券商國際競爭力。
(二) 開放證券商海外證券子公司得依當地證券主管機關規定,經營涉及陸股標的有價證券之各項業務。
(三) 為鼓勵境外機構海外投資台股部位委由台灣資產管理業者代操,研議放寬我國投信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及投顧人員不得兼任之規定。
(四) 研議開放我國期貨商得兼營槓桿交易商,以擴大期貨業者業務範圍及於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
(五) 為增進兩岸證券期貨及保險監理合作,積極協助國內業者區域佈局與業務發展,將積極推動建立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及兩岸保險監理合作平臺。
(六)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已於101年1月2日正式運作,金管會將督導該中心積極辦理金融教育宣導,並建立有效率、公平、合理的金融消費爭議評議機制,以使金融消費評議機制運作,能獲得社會大眾之信賴與信心。
(七) 配合壽險業建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並預定於101年3月1日實施,將僅速修訂相關辦法並持續觀察其執行成效。
(八) 預計於今(101)年下半年度完成權證資訊揭露平臺之建置,以提升權證市場資訊透明度,透過揭露權證隱含波動度、市場流動性、買賣價差等相關資訊之變化,可協助投資人評估挑選優質發行人及價格合理之權證商品,進而增進參與權證市場之意願。
(九) 配合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就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擬訂定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範;就賦予證券主管機關得命公司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下稱電子投票)及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下稱分割投票)等授權,配合增訂強制採行電子投票公司之範圍,及訂定分割投票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等相關作業規範,以增加股東行使表決權之管道。
相關檔案:101年開始實施之重要措施│陳裕璋主委照片│桂先農局長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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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銀行100年12月底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0年12月底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達新臺幣4兆756億元,較99年底增加新臺幣3,991億元,已達100年度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增加新臺幣2,000億元預期目標之199.53%。
100年12月底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占全體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46.90%、占民營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51.46%,均較99年底之比率45.39%、50.01%為高;且100年12月底中小企業放款之平均逾期放款比率為0.59%,較99年底之0.96%減少0.37個百分點,持續維持下降趨勢。
金管會並表示,將持續鼓勵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加強對中小企業放款,以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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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彰化商業銀行申請設立柬埔寨金邊分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101年1月30日同意彰化商業銀行向柬埔寨政府提出申請設立金邊分行。
金管會表示,彰化商業銀行目前海外計有7家分行,分別設置於美國(紐約市及洛杉磯市)、英國(倫敦市)、日本(東京市)、新加坡、香港及中國大陸(昆山市)。目前本國銀行中第一銀行及兆豐銀行已在柬埔寨設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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