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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24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1-24-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前應審慎評估風險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表示,春節期間前後,民眾如考慮以年終獎金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因投資型保險商品主要由保戶自行選擇投資標的並承擔投資風險,消費者購買前應審慎評估風險,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資型保險商品得連結之標的包括共同基金、金融債券、公司債及結構型商品等,保戶需自行承擔連結標的價值下跌、流動性及交割等多項風險,因投資型保單本質仍為長期性保險契約,消費者購買前應詳細瞭解並審慎評估後選擇適合之商品,勿受到高報酬率誘惑而連結不適合投資標的。另境外結構型商品因屬國外金融機構所發行且以外幣計價(例如:新臺幣保單連結澳幣計價結構型商品),除前述所提之風險外,消費者應注意該等商品國外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領取孳息或滿期收益時外幣計價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另如欲提前贖回該等商品時,消費者則須承擔不保本風險。
另因招攬投資型保單業務員應通過資格測驗並完成登錄後方得招攬,消費者可要求招攬業務員出示業務員登錄證,或向壽險公會查證其是否具招攬該等商品之資格,以確保得到專業之服務。又簽約後如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消費者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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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莫驚慌,即時取得相關資料,以申請強制車險理賠或補償
金管會提醒社會大眾,萬一不幸發生車禍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屬或周邊親友要保持冷靜,並記得取得車禍相關資料,俾能向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車險)理賠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以保障自身權益。
受害人於發生車禍事故後,應立即報警處理,警察機關獲報後,會派員實施現場勘察,查訪相關人證、蒐集物證,俾利幫助雙方釐清責任。另依警政署相關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除當場取得當事人登記聯單外,於事故現場處理完畢7日後,可向處理相關單位申請核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並於事故發生30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其為申請強制車險保險給付或補償金之重要文件。
如對申請強制車險手續不瞭解時,可隨時電洽特別補償基金(免付費電話 0800-565-678 )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免付費電話 0800-221-783 )請求協助,提供服務及說明,亦可向辦理強制車險之各家產物保險公司(全省各地均設有分支單位)免費諮詢,或電洽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免付費電話 0800-825-688 )查詢事故汽車之保險人資料,以提供完善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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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貸款自己來 安心明白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資金需求而欲申辦貸款,金管會再次特別提醒民眾,貸款最好的方式就是直接向金融機構洽詢,自己辦安心又穩當,並且能清楚掌握申辦流程及條件,以保障自身權益。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提供貸款,均以客戶信用及還款能力作為評估基礎,並不會因是否有中間介紹人而有差別,實無須透過代辦業者仲介,負擔額外費用而加重經濟負擔。另因常有民眾委託代辦公司申辦貸款的糾紛案件,為減少民眾尋求代辦業者及避免後續可能衍生的爭議發生,金管會於日前已邀集銀行公會及銀行業者研商因應代辦貸款業者行為及提升金融服務檢討會議,並達成相關共識如下:
一、 各銀行可建置貸款商品諮詢窗口,提供明確便利的評估服務,以加強提升銀行服務。
二、 強化銀行網路識別度,與代辦業者的網頁有所區隔。
三、 約束行員不得參加代辦貸款業者所有網站所建置號召行員加入或在代辦業者之網站回應民眾金融相關問題的行為。
四、 應定期偵測網站訊息,如發現消費者遭不肖代辦業者欺騙、代辦業者廣告不實、非法連結銀行網站或其他不法行為,應主動通報並報請相關單位查處。
五、 銀行公會加強相關宣導。
金管會並重申已要求金融機構應協助民眾的洽辦案件,不要受理代辦業者轉來的貸款案件,並禁止職員私下受理,呼籲民眾若有貸款需求或相關問題,請直接洽詢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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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電子化服務全年無休 春節期間不打烊
為確保101年春節連續假期期間之金融電子化服務品質,滿足民眾資金調度及領現需求,金管會已發函要求各金融機構加強自動櫃員機(ATM)之補(驗)鈔、檢修與管理作業,確保網路及電子支付服務之順暢運作,及ATM專線聯絡電話及標示之緊急聯絡電話24小時暢通且可供諮詢服務,並執行相關安全維護措施等措施。
另為瞭解ATM於農曆春節期間運作概況,並確認民眾使用ATM時遭遇問題可供諮詢服務,金管會已於除夕(1月22日)當天早上9時至10時間,派員至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及高雄市等9縣市,實地抽測各金融機構ATM是否供應足夠之現金供民眾提領,以及ATM之專線聯絡電話及標示之緊急電話是否有專人接聽。經測試台灣銀行、合作金庫、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豐銀行及星展銀行等金融機構之9家分行所設置之ATM,均能順利提領現金,緊急電話亦有專人接聽,運作順暢。
金管會提醒民眾,若於農曆春節期間使用ATM遇到問題時,請務必保存「交易明細單」,並善用金融機構於ATM上張貼之緊急聯絡電話,千萬不要聽從不明人士的指示操作提款機,如接獲疑似詐騙電話,應立即向警察機關或警政署「165」防詐騙專線報案,以保障自身財產的安全。金管會謹恭祝全國民眾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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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期間出入公共場所及外宿旅館飯店應注意是否有適當之保險保障
一年一度的春節假期即將來臨,許多民眾都會利用年假期間開車返鄉團聚,或開車到各地旅遊,這期間旅遊人潮、車潮擁現,出入公共場所及外宿旅館飯店的旅客較平常增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關心大家,提醒國人除了旅遊行程的規劃、旅遊資訊的蒐集、各項旅遊用品的準備外,建議民眾應注意自身旅遊安全,同時也應注意所到之公共場所及旅館飯店是否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讓在旅遊期間能享有較完善的保障。
一般而言,政府立案核可之公共場所例如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民宿業者、歌廳、電影院、百貨公司、大型餐廳或保齡球館等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且出入人口眾多之場所,或其他經政府指定之特定場所,均需依政府規定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經營者因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得以補償,間接保障每一受害者權利。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是針對公共場所管理者的責任風險而設計,用以保障經營者因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商品。除不保事項外,其承保範圍為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被保險人或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該保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金管會呼籲民眾應有風險管理意識,除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外,並應注意是否有適當的保險保障,以維自身權益並確保經濟生活之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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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2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30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光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428)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45,018,88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50,188,8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櫃股票乙案。
貳、處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1月20日
二、受裁罰對象: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劉正元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一)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苯公司)之子公司易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2月至99年8月間,投資大陸地區華騰會展(上海)有限公司及豐饌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台苯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代子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二)台苯公司之子公司榮福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3月7日經董事會決議購買新北市金山區土地,其中有部分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台苯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代子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三)台苯公司未督促子公司Grand Capital Co, Ltd.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前開準則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規
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分別各處罰鍰24萬元,合計處罰鍰新臺幣72萬元。
參、處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1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鈦昇科技)負責人王明慶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鈦昇科技截至99年底資金貸與子公司ENR APPLIED MATERIAL CO.及EXTENSION MATERIAL CO.總餘額為美金 2,295千元,係屬短期融通性質,經查資金貸與期限超過1年,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短期資金融通不得超過1年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磐石百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一、裁罰時間:101年1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磐石百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磐石百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屬54名業務人員除登錄為該公司業務人員,亦同時登錄為保險事業之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應為專任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及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磐石百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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