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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1-18-10-行政院金管員每日新聞
公布101年度金融檢查重點及100年度金融檢查執行情形
為落實以風險為導向之檢查,檢查局循例於每年1月底前公布當年度金融檢查重點。經參酌本會近期實施之金融監理法規及監理重點,並篩選具行業特性之查核項目,研訂101年度金融檢查重點。有關各業別檢查重點內容請參閱檢查局網站「檢查業務」專區之「金融檢查重點」。
另檢查局100年度計辦理一般檢查221家、專案檢查68家次及受託檢查170家,合計459家,詳細資料請參閱檢查局網站「金融資訊」專區中「統計資料」之「金融檢查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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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國際生醫(股)公司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6130)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4,3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3,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申報書件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規定,自即日(101年1月18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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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分行檢查及內部稽核訓練
為評估銀行分行內部管理及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執行成效,本局於100年度執行本國銀行分行檢查計畫。檢查所發現內部管理、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之缺失,除督導各該銀行改善措施外,並於100年12月洽請銀行公會,分三梯次舉辦「本國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內控內稽在職訓練」及座談,以加強與銀行內部稽核人員之溝通。完整辦理情形說明請參閱「稽核專區」/金融檢查資訊/銀行分行內控內稽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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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認定標準及揭露方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641號
附件:
一、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訂定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認定標準及揭露方式如下:
(一)應揭露項目(涉及金額者,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及認定標準:
1、已動用額度卡數:截至當月底有動用餘額之卡數。
2、未動用額度卡數:截至當月底無動用餘額之卡數。
3、放款契約額度總和:截至當月底核給所有持卡人現金卡契約額度之總和。
4、放款可動用額度總和:截至當月底核給所有持卡人現金卡可動用額度之總和。
5、放款餘額(含催收款):截至當月底核給所有持卡人現金卡動用餘額之總和(含催收款)。
6、逾放比率:截至當月底之逾期放款占放款餘額(含催收款)比率(「逾期放款」認定標準係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7、已提列備抵呆帳餘額:截至當月底對現金卡業務所提列之備抵呆帳總餘額。
8、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當月份轉銷呆帳之金額。
9、當年度累計轉銷呆帳金額:截至當月底止,當年度累計轉銷呆帳之金額。
(二)揭露方式:
1、於本會銀行局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 www.banking.gov.tw)之「金融資訊」-「銀行業務資訊揭露」專區,按月揭露前述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資料來源為現金卡發卡機構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本會申報之前一個月之現金卡業務及財務相關資料,發卡機構應加強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
2、發卡機構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個月應揭露項目,採首頁連結與表列之方式於各機構網站上揭露。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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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信用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認定標準及揭露方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640號
附件:
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訂定信用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認定標準及揭露方式如下:
(一)應揭露項目(涉及金額者,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及認定標準:
1、流通卡數:發卡總數減停卡總數,且卡片狀況為正常者。
2、有效卡數:最近六個月有刷卡消費紀錄之卡片,不含轉帳卡(Debit卡)及僅使用循環信用之卡片。
3、當月發卡數:當月新增發卡數,不含補發卡、續卡。
4、當月停卡數:當月新增停卡數。
5、循環信用餘額:持卡人使用循環信用之餘額。
6、未到期分期付款餘額係下列三項之加總:
(1)「未到期分期償還預借現金金額」:發卡機構辦理持卡人信用額度內之分期償還預借現金業務,持卡人尚未入帳之分期償還預借現金總金額。
(2)「未到期分期償還代墊消費帳款金額」:發卡機構辦理持卡人於消費時或消費後採分期方式償還該筆帳款之業務,持卡人尚未入帳之分期償還消費帳款總金額。
(3)「未到期分期償還代墊帳單帳款金額」:發卡機構辦理持卡人於收到信用卡帳單,而申請該帳單應付帳款扣除最低應繳帳款之帳單剩餘帳款採分期償還業務,持卡人尚未入帳之分期償還帳單帳款總金額。
7、當月簽帳金額:指持卡人當月刷卡消費金額,如屬分期消費帳款應於消費當月全數申報,不得分期申報。
8、當月預借現金金額:指持卡人當月動用預借現金金額,如屬分期預借現金應於動用當月全數申報,不得分期申報。
9、逾期三個月以上帳款占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逾期帳款指持卡人每月繳款金額未達最低應繳金額,及雖未超逾期限但已向主、從持卡人訴追者,其應付帳款。若持卡人已逾期達數月,而嗣後繳付金額僅涵蓋一個月的最低應繳金額,則逾期期間減少一個月,須俟持卡人將所積欠各期最低應繳金額全部償還後,始得回復為未逾期。
10、逾期六個月以上帳款占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
11、備抵呆帳提足率:實際提列備抵呆帳占應提備抵呆帳之比率。
12、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當月份轉銷呆帳之金額。
13、當年度累計轉銷呆帳金額:截至當月底止,當年度累計轉銷呆帳之金額。
(二)揭露方式:
1、於本會銀行局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 www.banking.gov.tw)之「金融資訊」-「銀行業務資訊揭露」專區,按月揭露前述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資料來源為信用卡發卡機構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本會申報之前一個月之信用卡業務及財務相關資料,發卡機構應加強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
2、發卡機構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個月應揭露項目,採首頁連結與表列之方式於機構網站上揭露。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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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士(股)公司申案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案退回新聞稿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529)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117,363,193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173,631,930元乙案,雖經公司提出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惟因公司健全營運計畫缺乏合理性,且應否重編以前年度財務報告待釐清等,全案經核相關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6條第2項規定,將該案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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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國際生醫(股)公司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6130)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4,3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3,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申報書件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規定,自即日(101年1月18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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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1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1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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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期間,銀行(含其委外催收公司)停止所有催收作業
鑒於年關將屆,為體恤有困難之債務人,金管會已透過銀行公會循往例轉達各銀行(含其委外催收公司)於今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期間(101年1月21日至1月29日)停止所有催收作業,農曆春節休假前一天(即1月20日)以電話及簡訊提醒民眾繳款,使債務人可安心過年。
另金管會已要求銀行(含其委外催收公司)不得有不當催收的行為。如銀行(含其委外催收公司)或向銀行買受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有不當催收時,民眾可以向金管會申訴,申訴電話為 (02)8968-9665 。
金管會並表示,101年1月4日修正發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規定,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將通知買受銀行債權之第三人(即資產管理公司)參與協商,以促使資產管理公司參與前置協商機制,協助債務人解決債務問題。
金管會再次呼籲,有繳款困難的債務人宜儘速與債權銀行直接聯繫,辦理協商事宜,不要透過代辦債務協商公司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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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民眾使用信用卡支付旅費所提供信用卡綜合保險應注意事項
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期間,許多民眾會利用年假期間到各地旅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民眾使用信用卡支付旅行團團費或公共運輸工具之票款,應注意各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所提供之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範圍及保險給付內容,建議消費者詳細閱讀信用卡的會員權益手冊或向發卡銀行詢問。
一般而言,信用卡綜合保險所含之旅行平安保險,會因發卡銀行與保險公司洽訂的承保項目不同而有所區別,例如可能僅承保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亦有部分保單承保旅行全程期間之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民眾應先查明所持信用卡的發卡銀行是提供那一種保障,再根據自己需求向保險公司購買旅行平安保險,以補足旅遊期間的保險保障。
另外,民眾向保險公司投保之旅行平安保險其保障範圍主要是保障被保險人在旅遊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之傷害,且可依個人需要附加意外傷害醫療與海外突發疾病醫療等附約,因此金管會再次提醒民眾,宜事先瞭解與比較各發卡銀行提供信用卡綜合保險的保障內容及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保障範圍,為自己及家人安排更完善的保障。
--------100年度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及私募有價證券案件情形
一、 100年度公開發行公司申報國內募集資金案件計334件,加上海外募集資金案件計16件,對外募集資金案件共350件,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7,199.19億元,較99年度413件,金額6,182.14億元,件數減少15.25%,金額增加16.45%,以募資金額觀之,100年度募資情形較99年度仍有成長。
二、 100年度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件數共110件,金額992.45億元,占公私募合計金額之比重為12.12%,較99年同期143件,金額913.5億元,件數減少但金額增加。
三、 100年度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國內募集金額5,865.69億元,占總募集金額之81.48%,海外募集金額1,333.5億元,占總募集金額之18.52%,顯示企業仍以國內募集資金為主。
四、 100年度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之資金用途以償還債款(33.48%)及擴充廠房設備(30.91%)為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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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及私募有價證券案件情形
一、 100年度公開發行公司申報國內募集資金案件計334件,加上海外募集資金案件計16件,對外募集資金案件共350件,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7,199.19億元,較99年度413件,金額6,182.14億元,件數減少15.25%,金額增加16.45%,以募資金額觀之,100年度募資情形較99年度仍有成長。
二、 100年度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件數共110件,金額992.45億元,占公私募合計金額之比重為12.12%,較99年同期143件,金額913.5億元,件數減少但金額增加。
三、 100年度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國內募集金額5,865.69億元,占總募集金額之81.48%,海外募集金額1,333.5億元,占總募集金額之18.52%,顯示企業仍以國內募集資金為主。
四、 100年度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之資金用途以償還債款(33.48%)及擴充廠房設備(30.91%)為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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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1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1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Grand Ocean Retail Group Limited申請其普通股股票計182,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820,000,0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後,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市股票。
四、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8996)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7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33572號函同意申報發行國內第3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每張面額新臺幣10萬元,總額上限新臺幣100,000,000元及國內第4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每張面額新臺幣10萬元,總額上限新臺幣200,000,000元生效,及100年10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50013號函同意該等公司債延長募集期間3個月至101年1月25日等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在案。
貳、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
參、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名冊、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及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等相關格式
肆、訂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
伍、訂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等相關格式
陸、預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柒、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間董事、監察人相互兼任限制
捌、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孫公司背書保證事項違反規定之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1月16日
二、受裁罰對象: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張正寬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5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及成公司)於100年10月31日決議由孫公司珠海及成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公司)與另一孫公司昆山及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公司)相互背書保證,該新增之背書保證事項,使昆山公司與珠海公司相互背書保證餘額累計合計數達2,642,492千元,已超過及成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淨值10%,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5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公開發行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玖、核准群益投信申請募集「群益亞洲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債券型「群益亞洲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本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外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自基金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亞洲新興市場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總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所稱「亞洲新興市場」係指南韓、新加坡、馬來西亞、香港、泰國、大陸地區、越南、中華民國、印尼、菲律賓、印度、斯里蘭卡、柬埔寨、寮國、緬甸、汶萊、孟加拉、阿富汗、不丹、尼泊爾、蒙古、東帝汶、巴基斯坦、澳門、俄羅斯、白俄羅斯、伊拉克、約旦、哈薩克、黎巴嫩、科威特、阿曼、卡達、土耳其、伊朗、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國家或地區;並包含債券計價幣別屬於前述亞洲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當地貨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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