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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upn-new taipei news-labor-2011-12-29-17-跨國珠寶公司懷孕歧視 就歧會罰20萬元
跨國珠寶公司懷孕歧視 就歧會罰20萬元
【新北市】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今天(29日)對某跨國珠寶公司懷孕歧視爭議案做出裁定,公司雖表示係以申訴人「工作不適任」為由予以資遣,非因「懷孕」因素,但卻無法提供對申訴人的工作懲處紀錄,就歧會認為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裁定懷孕歧視成立,處以新臺幣20萬元。
申訴人表示於今年4月起任職於某跨國珠寶公司擔任會計職缺,雇主於5月知悉申訴人已懷孕,卻於10月以申訴人工作不適任及公司業務緊縮為由予以資遣。公司雖有提出申訴人錯帳之證據,惟針對申訴人工作上的錯誤,並無任何懲處紀錄;又公司雖表示現正面臨業務緊縮期間,卻又於人力銀行卻釋出會計及其他不少職缺,有自相矛盾之處。
就歧委員認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規定,受僱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負舉證責任,由於公司表示於人力銀行刊登會計等職缺,是爭取企業曝光率,惟委員會認為理由牽強且舉證不充分,最後裁定本案懷孕歧視成立。
勞工局提醒,若勞工朋友遭受職場懷孕歧視,可撥打勞工局申訴專線:02-2967-6902,勞工局會立即錄案並協助爭取應有的勞動權益;如因懷孕而遭受雇主不當解僱,其解僱不生效力,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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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雇主性騷擾女員工 就歧會罰10萬元
【新北市】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29日)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對某生技公司職場性騷擾案做出裁定,由於黃姓負責人既是雇主同時又是加害人,多次以言語、肢體性騷擾申訴人,申訴人向雇主配偶提出申訴後,黃姓負責人的行為依舊未予改善,委員會評議結果裁定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決定裁罰新臺幣10萬元。
申訴人表示,今年9月下旬起於某生技公司任職,全體員工僅黃姓雇主、雇主配偶、業務人員及申訴人4人。申訴人第1天上班,即看到黃姓雇主穿著內褲在工作場所走動,之後又邀約申訴人一起看色情郵件,並做出觸碰申訴人的腰身、屁股等行為。雖然申訴人當面對雇主及其配偶表達不舒服,但雇主依然故我並未改變行徑。
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者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就歧委員今天評議時認為,雇主負有維護無性騷擾工作環境的義務,本案黃姓負責人既是雇主又是加害人,且經申訴人提出抗議後,依然持續其性騷擾的行徑,委員會最後裁定本案成立,處罰10萬元,以警惕雇主做好防制職場性騷擾相關措施。
勞工局提醒,遭遇職場性騷擾五大保護措施是:制止性騷擾行為、講出去及寫下來、蒐証、內部申訴、向主管機關申訴,勞工局申訴電話是﹕02-2967-6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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