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11-30-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金管會邀集投信事業負責人召開座談會議
為配合黃金十年國家願景政策,以提升國內投信事業之操盤能力及競爭力,並使境內外基金衡平發展,金管會於今(30)日邀集投信投顧公會及相關投信業者召開座談會議討論。
本次座談會,投信投顧公會及相關投信業者對於國內投信產業發展之建議,認為現階段應以「擴大境內資產管理規模」為目標,會議中業者對於如何擴大全權委託管理規模、發行多幣別基金、改善基金募集後規模急速下降之現象、加速與國際市場接軌及促進ETF之成長等議題提出相關建議。
有關投信業者前揭建議,金管會將進一步深入研議,積極朝下列方向開放,相關具體配套措施,請投信投顧公會研議:
一、 擴大全權委託管理規模:簡化程序,修正相關法令鼓勵境外機構提撥一定比例之投資台股代操額度、在保障投資人權益前提下同意基金經理人可為全權委託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並取消基金經理人不得兼任全權委託經理人之限制。
二、 增加基金產品之多樣性:研擬投信事業得發行「新臺幣-外幣」多幣別基金之相關配套措施。
三、 加速國際市場接軌:放寬相關投資限制,如債券型基金得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及高收益債券、基金得從事衍生自貨幣之衍生性商品之非避險操作。
四、 配合實務檢討研議簡化基金之合併作業。
上開措施之採行,應有助於提升國內資產管理規模,提升基金投資操作彈性,進而達到增進國內投信事業競爭力之目的及健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之效益。本次舉辦之座談會業者所提建議,將納為金管會未來制定政策之重要參考,充分達到與證券期貨業者意見交流之目的,相當具有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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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2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30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1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3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金證券交付國外期貨開戶表單予客戶並由客戶簽署文件,且查該表單上亦有永豐金證券府城分公司營業員及主管之簽章,該公司有從事代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立國外期貨交易帳戶之情事,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永豐金證券新臺幣12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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