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9日 星期日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6-19-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日新聞

人身保險常見理賠爭議處理」研討會
為加強保險業界對各項保險理賠作業規範之瞭解,使理賠相關從業人員充分瞭解理賠相關爭議問題之審核處理準則,以減少理賠申訴糾紛,保障保戶之理賠權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今(17)日舉辦「人身保險常見理賠爭議處理」研討會。
本次研討會參加對象包括各人壽及產物保險公司負責理賠業務處理之人員,以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產、壽險公會負責處理理賠申訴案件及調處業務之人員,共計120人參加,分別以「手術認定爭議」、「既往症認定爭議」、「實支實付型保險之醫療費用單據爭議」、「癌症中醫門診及住院爭議」等理賠實務上常見之爭議為主題進行研討,藉由產壽險業交流實務經驗,並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參與座談,期能建立共同遵循之參考依據。
由於理賠案件爭議型態日趨多元及複雜,其中不乏因醫學技術及治療方式進步所生之醫學專業爭議,金管會定期選定常見理賠爭議為主題舉辦研討會,各界反映均屬肯定,咸認對保險業理賠爭議之處理及解決具有正面效益,且藉以建立業者理賠處理共識,俾有效減少申訴爭議,以維護保障保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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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1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17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8271)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40,906,440元及員工紅利6,749,542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4,397,302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該公司原漏未將申報書件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業於100年6月14日自行完成補正,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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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預告
為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且對我國發行人整體性財務報告編製事務作一致規範,以增進財務透明度,金管會今(16)日討論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修正草案,將進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徵詢各界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 重新定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二、 基於國際會計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表為主報表,故配合將財務報告調整為以合併財務報告(即包括企業本身及其子公司)為主,個體財務報告(僅企業本身,不包括子公司)為輔,並新增第四章規範個體財務報告之編製。
三、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名稱,如將損益表調整為綜合損益表,並調整編製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等原則性規範。
四、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相關規範,修訂發行人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遵循之規定,暨增訂期中財務報告各報表應包含之期間,如以半年報為例,目前損益表揭露之損益數據,是1月至6月累計金額,未來實施IFRSs之後,另外要再增加揭露4月至6月(單季)之數據。
五、 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動改採資訊公開方式,不再需報經本會核准。
六、 又採用IFRSs後,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限採成本模式,並依公報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公允價值。自用不動產、無形資產、遞耗資產項目之後續衡量亦限採成本模式。
七、 不動產項目首次適用IFRSs之認定成本選擇,新增規範如次:
(一) 投資性不動產項目:
1、 若有充分證據顯示存在持續性出租狀態,且能產生中長期穩定之現金流量者,得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並以該投資性不動產標的之契約租金採現金流量折現估算之金額為上限,且折現率應以企業之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為準;該公允價值應由具備我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且對所鑑價之投資性不動產地點及類型於近期內有相關經驗之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價,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為企業之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且須具備2年以上之不動產鑑價實務經驗,最近3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5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
2、 至其他投資性不動產,不得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僅得選擇採我國現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金額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
3、 另企業之子公司亦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屬海外子公司部分,如其當地國已採用IFRSs,且其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會計處理採成本模式者,於企業首次採用IFRSs時,不得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
(二) 自用不動產、無形資產、遞耗資產項目於首次適用IFRSs時,僅得選擇採我國現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金額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或不選擇此豁免項目,追溯適用IAS 1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IAS 38「無形資產」、IFRS 6「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等公報規定,以成本模式計算該資產於轉換日之開帳金額。
八、 配合我國採用IFRSs之時程,訂定施行日期為102年1月1日,暨訂定未上市、上櫃公司之過渡條款。
關於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部分,未來金管會將視企業公允價值之揭露情形、國內投資性不動產之鑑價實施狀況等因素,再進行全面檢討,預計於104年(第2階段採用IFRSs時程)前評估上開因素條件,以決定後續衡量是否可採公允價值。
針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第125段規定,於95年1月1日第36號公報生效日前已發行者,無須適用該公報規定,得繼續列為權益,未來採用IFRSs時,金管會將維持上開現行規範,故並未因實施IFRSs而有變動。
另金管會再次強調,推動IFRSs之目標為企業如期產製IFRSs財務報告,企業可按其自身效益及需求評估,是否搭配人工調整或調整系統,金管會並未要求企業之系統全面換新,亦未要求企業大幅調整會計政策,此部分將併本次編製準則之修正加強向外界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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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同意玉山商業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本(16)日委員會決議通過玉山商業銀行申請於大陸地區設立東莞分行。本案經金管會審查結果,尚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爰予同意本申請案。
金管會表示,依本(100)年1月1日生效之金融服務業ECFA早期收穫清單,本國銀行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滿1年後,得申請設立分行。玉山銀行於99年4月28日設立東莞代表人辦事處,迄今已滿1年,且該行資格條件符合上述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故金管會同意該行申請設立東莞分行,為兩岸ECFA協商早收清單生效後,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灣銀行申請適用之第3家銀行。
金管會將於確保國內金融穩定之前提下,協助國內金融業者循序進入大陸市場,金管會希望銀行業者為台商提供完整之金融服務,並順利拓展業務,以提升我國金融服務業及產業整體競爭力。

------金管會提醒民眾使用信用卡支付旅費所提供信用卡綜合保險應注意事項
暑假即將來臨,也是旅遊旺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民眾使用信用卡支付旅行團團費或公共運輸工具之票款,應注意各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所提供之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範圍及保險給付內容。
一般而言,信用卡綜合保險中之旅行平安保險,其承保範圍係因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傷害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始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而公共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公共交通工具,尚不包含包機或其他交通工具,亦即僅限於搭乘定期航班之公共交通工具,並未包括旅遊全程;另信用卡綜合保險中之旅行不便保險,其保障內容多為因班機延誤、行李延誤所生合理且必要之費用(如:交通費、日用必須品費用等)的補償,上述項目之理賠申請,則多須被保險人出具支出費用單據之正本。
此外,信用卡刷卡所提供之旅行平安保險與向保險公司投保之旅行平安保險其保障範圍亦不盡相同,如信用卡之旅行平安保險對於海外緊急救援通常不在保障範圍,故民眾可視需要再購買保險公司之旅行平安保險,以加強保障。金管會再次提醒民眾,宜事先瞭解與比較各發卡銀行提供信用卡綜合保險及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保障範圍,以避免發生理賠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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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立法院已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將有助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施行後,兼顧個人資料保護及保險產業發展,在最小幅度內為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同時強化保險輔助人監理與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 依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尚未施行之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為妥為因應個資法之施行,兼顧個人資料保護及保險產業發展,修正條文第177條之1定明經本人書面同意,保險業、保險輔助人、保險事務財團法人在經營業務、辦理保險爭議處理及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時,始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資料;另為強化該等機構之管理,課予其高於個資法所定之義務,爰將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以為規範。至於其他個人一般性資料,上開機構應回歸個資法規定辦理,俾利人格權保障及個人資料合理利用。
二、 為強化保險輔助人管理,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修正為併行制;為避免角色衝突,增訂兼有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辦理執業證照;另增訂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 為維護金融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就為非依本法設立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由現行處行政罰之規定,改處以刑事罰。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推動金融服務業之發展同時,亦將賡續辦理金融消費者個人資料之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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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1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16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32,2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22,000,0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櫃股票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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